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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購買保險時相關書面資料應親自簽名
根據96年保戶申訴件數統計,保戶「非本人親自簽名」所衍生之招攬爭議占約5%,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購買保險填寫要保書等書面資料,應親自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欄位簽名,千萬不要假手他人,以確保自身權益。 金管會指出,為防範道德性風險,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實務上之認定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不是本人親自簽名,則所投保之保險中若含死亡保險給付的契約將為無效。 金管會表示,實務上保戶需簽署的書面文件有要保書、金融機構轉帳授權書(含信用卡)、保單簽收回條、保單貸款申請書(如有申請)等,保戶應確實逐一檢視確認後再簽名,以避免衍生爭議。 金管會並呼籲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勿貪圖一時便利而幫保戶簽名,一經查獲,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業務員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各款情事時之統一懲處標準,將予以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資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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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子傑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