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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圖書館服務學習(98.3.19 )藥1-1第四組
展吟很認真的把書排列整齊
蘅蘅很仔細的查看書的順序是否錯誤
小禿和羊咩一本一本的仔細檢查書的序號是否排列正確
最後,大家整理完嚕!來個集體大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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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概論
一、圖書館概論

(一)圖書館的意義與起源

   圖書館一詞的起源,可謂淵源流長。英文的圖書館叫Library,它是從拉丁文演化而來,意為放書的地方。德文、法文、俄文與意大利、西班牙的圖書館則都是從一個拉丁化的希臘字Bibliotheca 變化而成。這個字的前半部Biblio,是希臘文的「書」字;後半部Theca,乃裝東西的容器,合之而為放書的地方,也就是圖書館。

   圖書館始於何時,無法確知。粗略言之,大概人類有保存紀錄的必要時,就有了圖書館。人類有了紀錄,就是信史的開始,所以圖書館是與人類信史俱來。由此也可得知圖書館最原始的功能,是保存人類的紀錄與文化,世界上的文明古國,都是早期圖書館的重要發祥地。例如公元3000年前的埃及與2000年前的巴比倫都已有了圖書館。

希臘亞歷山大大帝則在埃及尼羅河三角洲西岸所設置的亞歷山大圖書館,號稱擁有當時世人所知的全部圖籍,是當時西方世界最大的圖書館。古代羅馬,受到埃及與希臘的影響,更重視圖書館。偉大演說家西塞羅就有一個著名的私人圖書館。古羅馬大將與政治家凱撒統治羅馬時,曾請當時著名學者瓦諾在羅馬建造一座富麗堂皇的公共圖書館。浦利尼在其所著《自然史》一書中,對該館讚揚備致,譽為「它使人類才藝為公眾所有」,可見其對人類貢獻之巨。

   我國遠在夏代(約值前期的巴比倫時代),據說就有圖書館,但缺乏證據。安陽殷墟出土,證明殷商確已有圖書館。及至周朝,圖書館已甚普遍,不但名目增多,而且立官分守。秦亡漢興,高祖入關後,蕭何盡收秦之圖籍,並建石渠、天祿二閣以藏之,從此我國有了專用的國家圖書館。西漢以後,歷代藏書之所,名稱不一,如東漢東觀與蘭臺,唐之集賢院,宋之崇文院,元之秘書監,及明清兩代之文淵閣。圖書館的功能由過去傳統藏書樓的角色,演變成為各種圖書資訊的存藏所,更是資訊資源的提供者。做為創新潮流的新一代人類,自然更需要具備利用圖書館及其資源的基本素養。

(二)現代圖書館的功能及類型
圖書館的功能,具體言之,就是蒐集各種圖書資料,利用科學的方法加以分析整理,並積極提供大眾利用的機構。然而現代的圖書館,已擺脫過去僅是消極收藏、保存圖書資料,轉而積極提供各種與我們息息相關的資訊服務,吸引讀者使用。其服務目標最主要有以下四項:保存文化、提供資訊、教育大眾、調適休閒生活等。同時為了滿足各種不同讀者的需求,圖書館的服務方式以及具體功能更依照其設立的服務宗旨、服務的對象以及蒐藏的館藏不同而有差異,以下就這些常見的圖書館類型做介紹。

1.國家圖書館

國家圖書館係由一國政府所設立,其設置的目標除了蒐集全國圖書文獻、保存國家文化資產,提供民眾利用外,蒐集、整理、典藏國家圖書文獻,廣徵世界各國重要文獻資料,編印書目索引,提供全國性目錄控制服務,提供參考閱覽與資訊服務,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加強國內外圖書館間的交流與合作,研究與輔導圖書館事業的發展,研究改善圖書館技術以及訓練專業人員等。我國的國家圖書館隸屬於教育部,除具備上述服務功能外,近年來更致力於自動化作業和網路服務制度以及規範的建立,積極推動電子圖書館及輔導全國圖書館之業務。

2.公共圖書館

公共圖書館是基於普及教育的觀念下由各級政府或民間設立,目標在於為社區內所有的民眾提供自由且免費的資訊服務。公共圖書館的館藏除包括各類適合各年齡層利用的圖書資料,同時也提供各種不同的推廣活動,積極提供滿足各種讀者對於自我充實、解決日常問題以及獲得適切娛樂休閒的需要。由於其擔負著社會教育的功能,因此有「民眾大學」的美譽。

3.學術圖書館

設置於大學校院中或是學術機構等單位中的圖書館可通稱為學術圖書館。它的功能在於提供教學與研究所需之圖書資料、提供資訊服務、並推廣學術研究。較為著名的學術圖書館有: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圖書館、臺灣大學、政治大學、師範大學等校圖書館。

4.學校圖書館

指設立於高中(職)、國中及小學的圖書館(室),有時也稱為「學習資源中心」或「教學媒體中心」。但功能都在於蒐集整理與提供和教學有關的資料,以支援教師教學以及協助學生學習、養成閱讀自學習慣。

5.專門圖書館

專門圖書館是指針對服務機構以及特定讀者的需要,收藏整理某一限定範圍之學科資料,並提供專門性資訊服務的圖書室或資料中心,屬於政府機關、團體以及私人或企業體所設立。其服務的範圍經常為特定的讀者。如: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農資中心或外貿協會臺北貿易資料館等。

  圖書館雖然類型有異,但是彼此間卻可經由合作來提供更高的資訊效益。因此透過圖書館館際合作的推行,讀者即可享受多館資源一館利用的好處,對於節省資料尋找時間也有相當的助益。

二、利用圖書館注意事項

瞭解圖書館的地理位置:所在地、各樓層配置圖。

瞭解圖書館所提供的服務:開放對象、開放時間、可使用的服務—借閱圖書(錄影帶、CD…)、影印、網路檢索、諮詢服務、館際互借。

瞭解圖書館館藏的排列方式:中西文圖書使用的分類法

中文—中國圖書分類法

西文—杜威分類法、美國國會圖書館分類法

紙本期刊陳列的方式:現期、過期、合訂本

紙本報紙提供的方式:當日、過期、剪報

微縮片的排列方式及其觀看、列印設備的使用

地圖資料、樂譜資料、錄影帶、LD、DVD等的排列方式及設備使用。

電子化資源的使用

類型—限館內使用、校園網路、Internet

使用設備、檢索方式、檢索結果的取得方式。

Ref:吳美美、楊曉雯。"圖書館的利用-高中高職篇,"

< http://www.ncl.edu.tw/cl_ebook/list_03.htm#list3 >(11 Aug. 2005).

郭麗玲。"圖書館的利用-國民中學篇,"

< http://www.ncl.edu.tw/cl_ebook/list_02.htm#list2>(11 Aug.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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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處圖書館服務學習(98.3.25)
男同學都跑到那兒去了?
有位到文化處圖書館借書的讀者(應該是小學老師)
有同學們的幫忙整理,她說真好!
她發現之前未曾看到的書,
書也比較容易找到,我聽到真替同學感到高興,
你們呢?
雖然很辛苦,不要埋怨老師喔!
老師也很認真幫忙,
事實上,今天我身體狀況不是很好,
但我要以身作則,咬緊牙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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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圖書館服務學習(98.3.10 )藥1-2 第一組
彭子芸、林芃馨、林紋鶯、邱翊茹、王蓉映、陳泓晶、董茵茵、鄭潔玲說:
團隊精神很重要,會提高效率喔!
圖書館需要人人來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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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參考書目
一、圖書館資源利用講義參考書目  2009.02.19修訂
1."Blackwell Synergy 使用介面簡介 (2007.2.2),"
<http://www.stpi.org.tw/fdb/blackwell/2007_Blackwell_synergy_redesign_demo_chinese.ppt>
(15 Jan 2008).
2."ScienceDirect教育訓練 2006-2,"
<http://taiwan.elsevier.com/htmlmailings/SDOL-2006-final-PRINT.ppt>(25 Jan 2008).
3."Wiley InterScience 使用者指南 2004年3月,"
<http://www3.interscience.wiley.com/aboutus/sharedfiles/2004_wis_user_guide_traditional_chinese_tw.doc>(15 Jan 2008).
4.方碧玲。"蒐集資料的方法第一單元、第二單元、第三單元,"18 May 1999,
<http://www.lib.tku.edu.tw/new.htm>(10 Sep. 1999).
5.方碧玲。"網路上的討論群," 31 Mar. 1999,
<http://www.lib.tku.edu.tw/new.htm>(10 Sep. 1999).
6.王錫璋編。參考工具書的利用。台北市:國家圖書館,民國88年。
7."中西文參考工具書之利用,"<www.lib.nthu.edu.tw/hslib/refbook.html> (14 Sep. 1999).
8."由書目資料找原文,"<http://www.lib.ncku.edu.tw/tour/index_ok1.html> (10 Sep.1999).
9."由參考書目尋找文獻原件,"<http://www.lib.ncku.edu.tw/report/bibsea.html>(10 Sep.1999).
10.沈寶環編著。參考工具與參考資料:英文及一般性參考工具書指南。台北市:台灣學生
,民國82年。
11.吳美美、楊曉雯合著。圖書館的利用-高中高職篇。台北市:國家圖書館,民國88年。
12.吳玉愛編著。如何利用中文參考資源。台北市:文華,民國86年。
13.范豪英著。醫學參考資料選粹。台北市:台灣學生,民國78年。
14.飛資得資訊有限公司。OVID西文資料庫檢索系統。台北市:編者,1998。
15.涂曉晴著。「網路資源-醫學電子期刊」。臺大醫學院圖書分館館訊 23期(民國85年4月):
17-23。
16.涂曉晴著。「常用的醫學網路資源」。臺大醫學院圖書分館館訊 28期(民國86年3月):
20-22。
17.涂曉晴著。"醫學網路資源的蒐集與應用," 1 Sep. 1999,
<http://ha.mc.ntu.edu.tw/~sctwu/internet/medical/>(6 Sep. 1999).
18.淡江大學覺生紀念圖書館。"蒐集資料的方法 第八版,"
<http://www.lib.tku.edu.tw/libintro/pub/8thed.pdf>(7 Feb. 2009).
19."清大圖書館館藏參考資源利用指引,"<http://www.lib.nthu.edu.tw>(10 Sep. 1999).
20.許家卉編製。"電腦化資料庫檢索的基本概念,"<http://www.lib.tku.edu.tw/help/guide09.htm>
(7 Feb. 2009).
21.許家卉編製。"蒐集資料與取得原件的流程,"<http://www.lib.tku.edu.tw/help/guide08.htm>
(14 Feb.2009).
22."圖書館與資訊素養叢書(電子書)," (17 Aug. 2004).
23.陳雪華。"圖書資訊學網路資源指南," 30 Apr. 2003,
<http://www.lis.ntu.edu.tw/~netresource/> (17 Aug. 2004).
24.曾淑賢等著。公共圖書館的利用-生活資訊的好幫手。台北市:國家圖書館,民國88年。
25.黃世雄主持。"Internet上電子參考書之整合,"
<http://www.lib.tku.edu.tw/orgn/other/content.htm#ready>(18 May 1998).
26.黃慕萱。資訊檢索。台北市:台灣學生,民國85年。
27.黃鴻珠。"經營數位化圖書館的第一步:認識數位化圖書館,"
<http://www.lib.tku/seminar/private/d1-txt.htm>(18 May 1998).
28.楊美華著。網路資源的利用。台北市:國家圖書館,民國88年。
29.鄭恆雄。「利用參考工具書-自我學習的要領」。參考問題選粹 6期(民國78年12月):
1-7。
30.董小菁著。大學圖書館利用指導之規劃-以國立台灣大學文學院圖分館為例。台北市:漢
美,1995年。
31.謝寶煖著。中文參考資源。台北市:文華圖書館管理,民國85年。
32.賴鼎銘編。圖書館的利用-大專校院篇。台北市:國家圖書館,民國88年。
33.薛文郎。參考服務與參考資料。三版。台北縣中和市:著者,民國84年。
34.顏澤湛編著。外文醫學參考工具書舉要。台北市:台灣學生,民國81年。
35.羅靜純、許世原。「電子資料庫-資訊獲得就在彈指間」。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館刊 2期
(民國87年10月):74-93。
36.謝寶煖。"資訊與網路資源利用," 1999,
<http://ceiba.cc.ntu.edu.tw/information_literacy/index.htm>(18 Aug. 2004).
37."大專校院服務學習課程與活動參考手冊," 28 July 2008,
<http://english.moe.gov.tw/ct.asp?xItem=9514&CtNode=10946&mp=10000>(24 Aug. 2008).
二、論文寫作參考書目
1."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 The Center for Writing Studies Writers Workshop Writer Resources: Citation Styles Handbook: APA,"
<http://www.cws.illinois.edu/workshop/writers/citation/apa/>(15 Feb. 2009).
2."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 The Center for Writing Studies Writers Workshop Writer Resources: Citation Styles Handbook: MLA,"
<http://www.cws.illinois.edu/workshop/writers/citation/mla/>(15 Feb. 2009).
3.Gibalde, Joseph and Achtert, Walter S. MLA論文寫作規範。蕭寶森初譯。臺北市:
書林,民76年。
4.Turabian, Kate L. 芝加哥大學寫作手冊。六版。蔡美華譯。臺北市:五南,2004年。
5.Valenza, Joyce Kasman. Power Tools : 100+ Essential Forms and Presentations for
Your School Library Information Program. Chicago : ALA , 1998.
6.「大學圖書館」論文註釋格式範例。大學圖書館 1卷2期(民國86年4月):141-144。
7.王明傑、陳玉玲譯。美國心理協會出版手冊。二版。台北市:雙葉書廊,民國86年。
8.王貳瑞。學術論文寫作。二版。臺北市:臺灣東華,民國94年。
9.宋楚瑜。如何寫學術論文。修訂七版。臺北市:三民,民國81年。
10.呂亞力等。論文寫作研究。臺北市:三民,民國72年。
11.朱浤源編。撰寫博碩士論文實戰手冊。臺北市:正中發行,1999。
12.周文賢、吳金潮合著。碩士論文撰寫方法。臺北市:華泰文化,民國85年。
13.淡江大學教育科學研究室編。研究報告之寫作方法與格式。臺北市:淡江大學出版部,
民國71年。
14.曹俊漢。研究報告寫作手冊。再版。臺北市:聯經,民國67年。
15.葉至誠、葉立誠合著。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臺北市:商鼎文化,1999。
16.傅祖慧。科學論文寫作。第二版。臺北市:藝軒,民國78年。
17.謝寶煖。「學術論文之註釋與參考書目」。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館刊 6卷3期(民國
89年3月):15-38。
18.謝寶煖。"註釋與參考書目之編製," 22 July 1999,
< http://ceiba.cc.ntu.edu.tw/information_literacy/frame7.htm >(18 Aug. 2004).
19."學位論文格式," (12 Feb. 1998).
20."學位論文註釋與參考書目格式,"<http://www.ls.ntu.edu.tw/manual/notes.htm>(12 Feb.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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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耳袋的百夜物語2
第二十三夜 穿西裝的男子 之一 這個故事發生在秋田縣。 某位靜態攝影師S先生,有一回騎著機車馳騁於筆直的國道公路。飛馳間,他突然感覺到身後有人。 他立刻回頭一看,並沒有看到任何人影。 奇怪?他將頭再轉回來。就在機車前方的籃子裡,竟然端坐著一位穿西裝的上班族男子。男子的領帶隨風飄揚,臉上還露出微笑。 就在這一瞬間,他恰好與正前方這位男子目光相接。他不禁「啊─」的驚叫了一聲,車把一失控,人隨車一同摔倒。 起身之後,他望了望四周,依舊沒有看到任何人影。 第二十四夜 穿西裝的男子 之二 我聽說過一個故事。 某天半夜裡,有個人出了電車站後,便一如往常的經由坡道回家。正當他一步步走在無人的寂靜坡道上時,突然從坡道上方傳來叭咑叭咑的怪聲音。他仔細一看,是一個人蜷曲著身體,從坡道上方叭達叭達的滾下來。 「哎呀?怎麼回事?怎麼會有個人蜷著身體,從坡道上滾下來........」 那個人抱著雙腿,把身體蜷曲成一團,不停的往前翻滾,中途沒有受到任何阻礙,就這麼順利的滾下坡道。滾過了他的身邊。他一轉頭,坡道卻是空盪盪的,什麼也沒有。不過,他確定看到的,是一個穿西裝的男子。 第二十五夜 山腰上的熱狗屋 這個故事發生在K君等人開車去山陰地方兜風的途中。那天夜裡,當他們經過鄰近鳥取縣縣境的山腰時,看見前方有盞紅色的燈火。遠遠的看不清那是什麼,車子駛近才知道是停在山坡路旁的流動攤販。 「你們看,這種地方竟然也有酒攤。」 「真的耶,是賣關東煮的吧?」 「我覺得比較像是拉麵店。」 結果大家都猜錯了。 「哇,好稀奇喔,是賣熱狗的攤販耶。」 那個流動攤販掛著寫有「Hot Dog」的紅色燈籠和門簾。從門簾望進去,裡頭擺設著椅子,還坐著一對男女。當車身經過攤販旁邊,那對男女正巧一手掀開門簾,一手拿著熱狗,一臉驚訝的望著我們。 攤販的老闆也跟著探出身子,同樣也是一臉吃驚的看著我們。 「在這種人煙稀少的山路邊,居然會有賣熱狗的攤販。」 大夥你一句我一句的討論著。後座的友人突然大叫: 「喂,快停車。」 「攤販不見了。」 「什麼?」 他們停下車,回頭看看剛才經過的那個位置,真的沒有看到攤販。 「會不會是熄燈了?」 「可是,不是有客人嗎?」 「就是啊......」 「難道是掉到山谷裡去了?」 大夥兒有點擔心,於是將車子倒退,回到剛剛出現攤販的地方。 「這裡明明有一個賣熱狗的攤販啊!」 「對啊,對啊。」 「還有客人在啊!」 ........男的穿著西裝。女的穿著白襯衫和粉紅色窄裙......... 每一個人都看到了。 大夥這才驚覺那個攤販的不尋常。 這種遠離人煙的山路上,怎麼會有流動攤販?這種地方又怎麼會有客人上門?那對男女為何會專程走路到這個攤販來買熱狗吃?說他們走路來,是因為附近並沒有停放其他車輛。 K君一夥人就這麼帶著滿腦子困惑離去。 第二十六夜 下雪的早晨 某個下雪的早晨。動畫家Q先生走在市區,發現一個奇妙的景象。 在狹窄到不可能有人擠得進的大樓與大樓之間,積了一層薄薄的雪。 就在雪的正中央,留有一只小孩光著腳的單腳印。 第四章 發生在家中的故事
有些公寓或住宅大樓,儘管地段好、隔間理想,房租卻出奇的低廉,房客也常常住不了多久就搬走。 若通通說是和靈異現象有關,未免太過以偏概全。不過,經過調查後常會發現,這些公寓不是有人在此長期臥病死去,就是有人自殺,要不就是公寓所在地原本是個池塘或墓地。 和住宅有關的靈異現象多得不可勝數。自古就有「座敷童子」、「不開之間」等等鬼怪傳說,皆來自家中的不可思議事件。 第二十七夜 白煙 之一 我高中時代的學弟,有一天半夜,騎著機車飛馳過鄉間小路時,看見一間房子冒著煙。而那間房子是他同學的家。 「有火災!」 他立刻將機車騎到那間房子附近。陣陣白煙從二樓的同學房間竄出。 「喂!火災!」 他急忙打開玄關大門,跑上樓梯,衝進同學的房裡。只見房裡有幾位朋友圍坐在一起,愣愣的看著衝進房裡、面無血色的他。 房裡煙霧瀰漫,全是線香的味道。 「喂,你們在幹嘛,煙霧怎麼這麼重?」 他的一句話,讓大夥兒頓時回過神來。 「哎呀,真的耶,都是線香的味道。」 大夥兒邊說邊把窗戶打開。 他這才注意到窗戶從剛才就一直都是緊閉的。房子沒有著火,卻有白煙鑽過緊閉的窗子竄出來。 結果,他們並沒有找到任何火苗。當時只不過是一夥人圍坐著在講怪談而已。   第二十八夜 白煙 之二 這個故事是N先生到友人Y君家參加法會時的遭遇。 那天晚上,法會結束之後,他們就在佛龕前喝起酒來。 等到肚裡的酒精漸漸發揮作用,也不知道是喝醉的緣故,還是佛龕上燒了太多香,眼前突然瀰漫起一片煙霧。 「喂,整個房間都是煙。不會是失火了吧!」 N先生話一說完,Y君便回答:「是奶奶現身了吧!」 因為煙霧是從佛龕那端冒出來的。 看起來不像是線香的煙,而是更濃密的一道純白煙霧。 那晚因為喝醉酒,他們沒想太多就去睡了。 第二天早上醒來,他和Y君兩人一邊承受宿醉的頭疼,一邊回想昨晚那道白煙,都感到十分的不可思議。   第二十九夜 鬼屋 之一 開往奈良的私鐵電車,中途會經過「學園前」這一站。 附近有一間被稱做為鬼屋的廢棄房子。在一整排普通的分售住宅當中,有一間廢棄的房子。院子裡雜草叢生,擋雨用的木板門窗緊閉,一看就知道很久沒有人住了。 聽說這間房子也曾多次有過住戶,但總是被半夜從各個房間傳來的女子哭聲,以及走廊上穿著白色和服的女子身影,給嚇得不出數日就立刻搬走了。隨著謠言的散播,最後就沒有人敢再住進來了。 話說,有個朋友半夜帶著相機偷偷潛入這間房子。隔天,我立刻跑去問他結果如何。 「有沒有看到什麼?」 「沒有,什麼也沒拍到。」 「原來什麼事也沒有嘛!」 「對啊,什麼也沒有。」 「屋子裡是什麼樣子?」 「我沒看清楚耶。」 「那你到底是去幹什麼的?」 「因為我一踏進屋子裡,就聽到裡頭有電話鈴聲響起,我嚇得拔腿就跑了!」   第三十夜 鬼屋 之二 我的另外一位朋友也有過類似的經歷。 那是他唸小學時的事,距離現在已經有二十多年了。 聽說在神奈川縣藤澤市,有一間常常有人在此遭遇「靈異現象」的鬼屋。那是一間很大的廢棄屋子,我的友人曾經和其他三位朋友一起潛入屋內。 當時屋子裡佈滿了蜘蛛網,地板和家具也覆上了厚厚的塵埃,看起來就是鬼屋的樣子。可是,客廳裡那個覆滿塵埃的茶几墊上,居然擺了四個咖啡杯。杯裡有剛倒好的咖啡,還冒著熱氣。 四個!那不就是潛入鬼屋的這夥人的人數? 環顧滿佈塵埃的地板上,卻連一個腳印都沒有。 正當他們納悶的準備拿起咖啡杯的瞬間,裡頭的房間突然響起了電話鈴聲,嚇得大夥兒驚慌失措的衝出屋外。說到這個屋裡的電話,朋友說他確定當時電話機並沒有接線,而且還用電話線纏起來了。 第三十一夜 穿梭在房間裡的一群女人 住在練馬區某公寓的M子小姐的房間,聽說常常有一群女人,穿過牆壁,在屋內走來走去。 M子小姐剛搬進這棟公寓時,就覺得這裡不太對勁。朋友們都說這棟公寓看起來怪怪的。公寓本身的顏色不暗,可是給人的印象卻很陰沉。 搬進來之後,她養的金絲雀就死了,公寓周圍的氣氛,也讓小動物們都不敢靠近。傳說中的「靈異現象」,就發生在這棟公寓當中的M子小姐的房間裡。 一群像是來自各種年代的女人,沙~沙~~的成隊從房間的牆壁走出來,斜越過房間之後,又隱入對角的牆壁裡。裡頭有傳統裙褲加頭斤的打扮,也有穿著休閒長褲、身材苗條的女子,完全不像是來自同一個年代的人。 她仔細觀察這群怪異女人的舉動,有的人直直的往前走,也有人在聊天,行為各色各樣。彷彿這裡是通往某處的一條通道似的。 她們出現的時間不一定。不過,出現之前,總會聽到牆壁的另一頭傳來宣鬧的交談聲。然後,就會有一群女人從牆壁裡走出來,穿越過房間的一角後,消失在另一面牆壁裡。每一次都是這樣。 這一帶有很多神社,原本就是人煙稀少的地方。如今依舊少有人居。也許這塊地方根本就不該有人住。蓋在這裡的住宅,一定是妨礙到那些成群結隊出現的女人。 「我猜那些女人不只出現在我的房間,凡是蓋在那條通道上的房子,都會出現她們的身影,在屋裡穿梭遊走後,再消失於牆壁之間。」 M子小姐說道。 「這一帶要是有女人過世,那一群穿牆女人的人數似乎也會跟著增加。」 那群女人如今依舊在她的房間出沒。 第三十二夜 國宅的四樓 數年前,插畫家M小姐曾經來找我商量一件事。 她問我有沒有認識什麼驅邪的法師。 我問明就裡,她才告訴我這麼一個故事。 她的姐姐結了婚,搬到國宅的四樓。某天在廚房做菜的時候,眼前突然閃過一雙男人的光腳。那是丈夫的腳嗎?她抬頭一看,丈夫坐在反方向的一角看電視。那雙光腳消失的一頭,卻變成一面牆壁,當然了,那兒一個人影也沒有。 洗澡的時候,這種怪異的感覺更加明顯。洗頭洗到一半,忽然感覺到有一隻手,從背後的牆壁伸出來,企圖要碰她的肩膀。她雖然看不清楚那隻手,卻看得見從那隻手上滴落的水滴。轉頭一看,仍舊沒有看到半個人影。 儘管是一個人在泡澡,卻總感覺好像有兩個人一起泡在浴缸裡,讓她覺得很不自在。 或是看到浴室的毛玻璃外有人影閃過。像這樣的怪異現象經常發生。 有人告訴她,在房間的四個角落,各放上一把鹽和用透明玻璃杯盛滿的一杯水,再唸誦數回的般若心經,就是一種簡單的驅邪儀式。她便照著做了一遍。當她拿起玻璃杯,準備換水時,發現杯底下有積水。可是玻璃杯裡原先盛滿的水卻一滴也未減。 她持續這個儀式約兩個禮拜左右,那些怪異的現象便暫時消失了。 可是,有一天,牆壁間突然又冒出一個濕答答的男人身體,而且樣子比以前看到的更清楚鮮明。濕透的衣服、滴著水的手,還有一雙光腳,乍看之下,好像是從水中走出來的樣子。她說她可以感覺得到,對方似乎有什麼話要對她說。 因為那個身影幾乎天天都出現,她終於受不了,才打電話請妹妹幫忙找驅邪的法師。 我透過友人的幫忙,介紹一位法力超強的驅邪師給她姊姊。後來她們都沒再和我聯絡,我以為問題已經解決了。 可是,最近又聽說怪異現象比以前更頻繁了。事實上,看得見那個男人身影的只有她姊姊一個人,她姊夫和小孩則完全感覺不到。所以,對於請驅邪師來作法一事,她姊夫只是一笑置之,最後,驅邪的事便不了了之了。 問題似乎沒有想像中那麼好解決。 這個國宅是建築在水池填補起來的一塊土地上。聽說住在水池填起來的土地上,原本就不是一件好事。雖然只是猜測,不過,那個出沒在屋子裡的男人想必是個溺水鬼。 而且,他會出現在四樓也很不尋常。不知道是不是和她姊姊有關。他在男主人和小孩面前從不現身,似乎也是要讓驅邪師沒機會接近。 自從我介紹驅邪師給她姊姊之後,她姊夫似乎不准她們再提這件事,所以這幾年我都沒有聽到什麼具體的消息。不過,聽M小姐說,怪異現象似乎比以前更加嚴重了......... 第三十三夜 天花板夾層 A先生曾經在京都郊外的一棟老房子裡住過一段時間。 難得假日在家睡大頭覺,卻聽到從天花板夾層發出奇怪的聲音。 有時,走在走廊上,也會聽到天花板的夾層發出嘶嘶的聲音,像是有東西被拖拉著。 因為在自己的房間聽不到那怪聲音,他也就不以為意。直到有一天,那個怪聲音又再度出現,才讓他想一探究竟。A先生當下就奔回自己的房間,找出手電筒,並取下壁櫥的天花板,整個人爬進天花板的夾層裡頭。 他循著聲音的方向爬行,才沒幾步就遇到阻礙。整片的木製窗格,擋住了他的去路。 為什麼天花板的夾層裡頭會有窗格?實在叫人費解。他心想,也許繞個道就可以爬進夾層裡頭,便沿著窗格往前移動,結果還是沒用。窗格阻擋了天花板夾層的四面,讓人完全無法進入。 怎麼會這樣? 因為沒有辦法進到裡頭去探個究竟,他只好用手電筒照著裝格。他看到窗格裡頭滿佈塵埃的夾板上,有好幾道乾淨的帶狀痕跡。怎麼看都像是有東西被拖拉過的痕跡。 頓時A先生不寒而慄,嚇得趕緊奔回自己的房間。 聽說那次之後,A先生仍舊聽到好多回嘶嘶的拖拉聲。不過,他在沒有找出怪聲音的來源之前,就搬離那間老房子了。 第三十四夜 斑鳩出沒的房間 故事發生在某大學的學生宿舍。M君的學長就住在最裡頭的一間房間。 聽說那位學長的房間有斑鳩出沒。 每天早上,都會有一隻不知從哪兒飛來的斑鳩,停在沉睡中的學長枕畔,發出咕咕的叫聲。學長說,愛賴床的他即使被斑鳩的叫聲吵醒,也總是埋在被窩裡捨不得起床。等他起床時,斑鳩早已不知去向,所以他從來沒有真正看過那隻斑鳩。 有一回學長外宿,那隻斑鳩竟然出現在M君房間。 一早,M君的枕畔響起了斑鳩的叫聲。 咕、咕........咕、咕........ 「咦?原來如此。學長不在,斑鳩就跑到我這兒來了。」 M君連眼睛都沒張開,只是在腦中模糊的閃過這個念頭。 可是斑鳩的叫聲卻越來越靠近他的枕邊。就在那一瞬間,M君突然像受到魔咒似的全身僵直。 「啊!」 他驚嚇的睜開眼睛,平躺的身體卻無法動彈。 咕、咕.........咕、咕.......... 只能清楚的聽見斑鳩的叫聲朝他貼近。 「哎呀,不對!」 僵直的身子一時變得像根冰棍。 他這才發覺,原本以為是斑鳩鳴叫的「聲音」,居然是「人」的聲音。 咕、咕........咕、咕........... 很像是忍住不笑時所發出來的低沉聲音。不,更像是承受痛苦時發出的聲音。那聲音是從枕頭邊,而且是距離榻榻米十幾公分高的床底下傳來的。 那個疑似男人的聲音,越來越貼近M君的耳際,幾乎要教他無法呼吸了。可是,他的身體依舊動彈不得,他勉強讓眼珠子朝聲音的方向轉動,然而,就是看不到聲音的主人。 也許沒看到反而好吧。 因為那說不定是一顆人頭正從榻榻米上移動過來呢。 還是不要看比較好。 M君於是閉上眼睛。就在這一刻,他突然感覺有個東西重壓在他的胸膛上。 那應該是一個人。而且那低沉的聲音,也跟著移動到他的胸膛上。 咕、咕、咕、咕.............. 他緊閉著雙眼,為了驅散恐懼,他拚命想像刀、劍、斧頭、鐮刀齊飛的畫面,希望能嚇退壓在他身上的那個男人。 過了一會兒,身上的重負不見了,那個男人的聲音也退到原先距離榻榻米十幾公分高的位置。 咕、咕.......咕、咕......咕、咕........ 那聲音漸漸在往隔壁的房間移動,然後,漸漸消失。 聲音消失的同時,M君僵硬的身體也突然能動了。 學長說的斑鳩叫聲,應該就是那個男人的聲音吧。 M君的房間從此就不再出現傳說著的「斑鳩」,不過,學長到還是聽見過好多次斑鳩的叫聲。只是起床後,依舊不見斑鳩的蹤影。 第三十五夜 不開之間 我有一位親戚是寺廟的住持。那所寺廟裡有一間被稱作「不開之間」的廂房。 白天的時候倒也還好,「不開之間」的拉門總是大開,而且每天早上都會有人進去打掃。 不過,到了晚上,廂房的拉門就會關上,而且,一直到早上都不許任何人踏進房門一步。 「在那間廂房睡覺不太好喔!」 小時候我問那裡的大嬸為什麼要這麼做時,她就會這樣回答我。「在那間廂房睡覺會遇到鬼。」 親戚們全都相信這個傳說。他們說絕對不可以在那間廂房睡覺,因為一到晚上,幽靈就會在那間廂房徘徊,壓在睡著的人身上。他們堅信,在那間廂房過夜「一定會遇到鬼」。 「真蠢,怎麼可能有這種事嘛!」 我的伯父不信邪,要在那間廂房睡覺。 結果,真的被他遇到了。 晚上,他關了燈準備就寢。就在他鑽入被窩的那一刻,整個房間突然旋轉了起來。而且,旋轉的速度越來越快,他心想:「再不爬起來就糟了!」雖然這麼想,身體 卻像中了魔咒似的,完全無法動彈。就在這個時候,天花板開始朝著和房間相反的方向旋轉了起來,並且迅速的向他逼近。整個房間也跟著扭曲變形,眼看天花板幾 乎就要壓到他的鼻頭,卻突然消失,然後天花板又再度出現,朝他快速的旋轉逼近。 這樣的情形重複了無數次,不知不覺間天也亮了。 以前我就聽過很多關於夜宿廂房的傳聞。有人說他被一個老婆婆壓在身上,有人則整晚聽到訟經聲而無法入眠,每一個人經歷到的都不一樣。 我的那些親戚至今依然稱呼那個房間為:「不開之間」。 第三十六夜 弄假成真 出身於T高校的N君,有過這樣的經歷。 位於大阪的T高校,有一棟供外地學生寄宿的學生宿舍。 故事發生在數年前,N君全班因課外教學而在這棟宿舍過夜。當時大家聊到這棟宿舍有間傳言中的「不開之間」。 「這裡真的有間『不開之間』嗎?」 「有啊,要不要去看看?」 大夥兒決定一起去找那間「不開之間」。 從走廊望去,每個房間都一樣,除了最裡面一間黑暗的房間,房門上了釘子。 「這間就是『不開之間』了。」住校的友人說。 「真的嗎?就是這一間嗎?」 「看一下裡面長什麼樣子吧!」那位友人指著玻璃窗的破洞說。 房間因為許久無人使用,裡面積了相當厚的塵埃。 「啊。」 一位把眼睛湊近窺視的同學尖叫了一聲。 「怎麼了?」 同學們一個個湊過去看,紛紛發出尖叫。N君也湊過去看。 房間的中央有一條繩索,繩索下端繫成一個圓圈,不停的左右擺動。 「是上吊用的繩索!」 「對了,這裡曾經發生過暴力私刑事件,你們不知道吧?後來,那個受到私刑的學生在這間房間上吊自殺。學生的遺體和上吊用的繩索,當然早就已經清離現場,這 間房間後來也恢復正常使用。但不知道是哪個搗蛋鬼,又在那間房間掛上繩索,故意製造幽靈出現的謠言。老師知道了很生氣,丟掉那條故意嚇人的繩索。不知道是 誰又把繩索掛回去。就在反覆的惡作劇之間,大家真的害怕了起來,最後那間房間就變成禁地了。」 友人做了一番說明。 「老師,這是真的嗎?」學生們好奇的問老師。 「這間房間確實是禁止使用。不過,並未真的出現過幽靈。要是你們不信,老師今晚就睡這兒好了。」 當晚,兩位導師就進入那間「不開之間」,望著正中央吊掛的繩索,分別睡在兩邊的雙層床舖下層。 半夜裡,「啊─!!」的一聲慘叫,響徹了學生宿舍。 「果然有鬼!」 學生們立刻從床上跳起來,奔向那間「不開之間」。看到房裡的兩位老師,都因為驚嚇過度而口吐白沫。 老師說他們真的看到幽靈了。就在他們輾轉難眠,不小心睜開眼睛的那一刻,看到左右搖擺的繩索上吊著一雙腳,朝眼前撲了過來。而且兩人同時都看到了! 「不知道後來那間房間變成怎樣了,不過,那棟宿舍應該還在吧!」 N君說。 第三十七夜 旅館長廊上的小孩 故事的場景是A在學生時代參加畢業旅行時下榻的旅館。 那間旅館的長廊走到底,往右轉就是溫泉澡堂。當時他正和同學們一起走出客房,準備到澡堂去。 長廊上突然出現一個小孩子,從背後噠噠噠噠的快步超越了他們。那孩子走到長廊盡頭,轉了個彎,卻又突然探出頭來。 然後,男孩再次朝著他們,噠噠噠噠的快步走來,消失在他們身後。可是不一會兒,那孩子又回頭追上他們,在長廊盡頭轉了個彎,再探出頭來。 那孩子似乎在等著這一行人走到長廊的轉角。 「這孩子應該是旅館的人吧?好一個愛纏人的小孩啊!」 大家望著從轉角探出頭來的小孩子,心裡想著。 當一行人快要接近轉角時,那孩子突然把頭縮回去,之後便不見蹤影了。 「他一定是躲起來等我們吧。」 就在大夥兒要右轉的前一秒鐘,又與那個孩子視線交接。那孩子的臉出現在幾近天花板的高度,俯瞰著這一行人。 「咦?」 大夥兒嚇了一跳,猜想那孩子應該是站在梯子或什麼的上頭。可是走過轉角,卻怎麼也不見那孩子的蹤影,也沒有任何梯子之類的東西。出現在眼前的,只有遠遠走在前方的同學們的背影。   第三十八夜 家的守護靈 年約六十的M先生,十幾年前,曾經去過一間位在木曾山村的老房子。那是一間相當大的宅院。 那戶人家有一個待嫁的女兒。因為是大戶人家,來提親的自不在少數。無奈芳心似乎早已有屬,大小姐對於這些親事完全不予回應。偏偏這回又有人來提親,而且不 只是家人,連親戚們都七嘴八舌的想促成這門婚事。被逼得束手無策的大小姐,只好求助於M先生,希望代為向雙親傳達拒絕之意。M先生為此特地走了一趟木曾。 由於M先生和大姐的雙親為舊識,抵達的當天便受到熱情的款待,正事只好留待第二天再說。因為旅途勞累,M先生想早一點就寢,家人便請他到最裡面的房間休息。 當時還不到晚上九點鐘。 在十二疊大的寬敞房間裡,被子已經鋪好了,M先生就這麼昏昏沉沉的在黑暗的房間裡睡著。突然,走廊上傳來躂、躂、躂、躂......的小孩跑步聲。M先生仍舊用被子從頭蓋到腳,閉著眼睛。小孩子的腳步聲漸漸移到了拉門外面.....來到隔壁的房間。 躂、躂、躂、躂.......砰、砰、砰......... 安靜了一會兒,又響起沙、沙、沙、沙,像是雙腳在榻榻米上滑行的聲音。不知不覺間,那聲音已經來到房裡。 沙、沙、沙沙的腳步聲在他的被窩邊徘徊。 「哈哈,這孩子可能是要我陪他玩吧....」 可是M先生已經累得沒有力氣搭理,只好繼續用棉被蒙著頭,假裝沒聽見。他感覺那孩子蹲了下來,似乎想從被窩的空隙偷看他。M先生故意翻過身去,背對著小 孩。沒想到一陣安靜之後,那孩子開始在他的頭上跳來跳去。接著,M先生的肩膀又受到劇烈的搖晃。突然,他感覺那孩子整個人壓在他的被子上。 過了好一會兒,那個小孩子不見了。 M先生終於鬆了一口氣,又陷入恍惚的睡夢中。但沒多久,他感到墊被被用力拖拉,身體也跟著左右晃動了起來。 事後他回想起來仍然百思不解。那個小孩頂多是個幼稚園或小學低年級生,哪來的力氣拉動上頭躺著大人的被子。況且,這戶人家的成員裡,並沒有那麼小的小孩子........ 當時他就這麼被拖行了一會兒,突然聽到「砰!」的一聲,像是撞到了什麼。 「哎呀,我被拖到拉門邊來了。」 M先生終於按捺不住,掀開被子一看,兩扇拉門「砰」的應聲打開,眼前出現的是隔壁的房間。剎那間,他被一股不尋常的力量推動,整個人連被子一起翻滾了起 來。滾動到連接另一個房間的拉門邊時,拉門又「砰」的應聲打開,整個人順勢滾進了另一個房間裡。不,對M先生來說,與其是滾動,倒更像是在半空中飛躍。 砰!砰!眼前一間間的房門應聲開啟,不一會兒就滾到玄關前的地板來了。「砰」的一聲,他整個人連被子一起被丟出門外。 他嚇得一躍而起,才發現天已經亮了。 這下不是置身玄關,而是安然的躺在原來十二疊大的房間裡。只不過整個人連被子都移到房間的拉門邊來了....... 話說那門親事後來也暫時打住。也許是心理作用,自從M先生把當晚的奇遇告訴那家人之後,大家對這門親事的態度也整個改變了。 事後,那家的女兒把實情告訴了M先生。 她說,親事是雙方家長做主的,理由是門當戶對。可是,經過仔細的身家調查後發現,對方不但沒有萬貫家財,而且還有龐大的負債,原來是貪圖她家的財產而來的。 家人在聽說那晚出現了小孩一事之後,更覺得有必要把對方調查個仔細,再來考慮親事。 「這件事和我有什麼關係嗎?」M先生問。 「其實你本來是想湊成那樁親事的,對吧?」大小姐問。 事實上,當M先生受到大小姐的請求,要他幫忙拒絕雙親的同時,私底下也受到來自大小姐雙親的拜託,希望他說服女兒接受這門親事。M先生覺得親事本身不是件壞事,所以打算辜負大小姐的請託,暗中撮合。 M先生如此向她招供。 「所以那個小孩才會跑出來想嚇走你。因為親事如果談成了,我家也要跟著背負龐大的債務。那孩子在冥冥之中保護著我家。他可是有好一陣子沒出現了呢!」 大小姐這才告訴M先生,那個不可思議的孩子從以前就出現在她家了。 M先生後來才知道那就是傳說中的「座敷童子」。 第三十九夜 屋簷下的人影 H先生遠行採訪的途中,曾經借宿一間鄉下的房子。 半夜裡,他因為睡不安穩而睜開了雙眼。隔著月光照射的紙門,他看見屋簷下的走廊,有一個彎著腰的人影正往裡頭窺視。 「好個沒禮貌的傢伙!」他瞪著那個人影,一邊在心裡嘀咕,一邊隨手在枕邊亂抓,恰好抓到一個香爐。他便抓起香爐蓋,朝那個人影丟去。 「控」的一聲,相爐蓋穿破了紙門,「啪」的掉落在院子裡。 「啊,好痛。」 那人影用手按著頭,彎著腰快速的逃開了。 「我只是作勢嚇唬而已,居然砸傷人了。」 H先生趕緊推開紙門,順著人影消失的方向衝到走廊上,想向對方道歉,卻已不見那人縱跡。只看見走廊的前方有一棟很大的古老廂房,大門深鎖。 隔天早上,H先生拾起掉在院子裡的香爐蓋,將它放回原處。 第四十夜 只有女人看的見 「我記得小時候經常搬家。」男友說。 有一次,他問起雙親。 「那時,你太小了。」 於是,姊姊和媽媽便告訴他這麼一個故事。 因為父親調職的關係,他們一家從大阪遷居到九州的福岡縣。當時他只是一個還沒上幼稚園的幼兒。 為了父親的調職才買的新家,是一棟很大的庭園透天厝,可是房價卻出奇的便宜。他們剛搬過去的第一個晚上,連搬家的行李都還來不及整理,就發生了奇怪的現象。 半夜。他們一家四口睡的那間房間,傳來女人的哭聲。 嗚嗚嗚.....嗚嗚嗚........ 媽媽和年幼的姊姊都被那哭聲吵醒了,他們起來把燈打開。 沒有人。 嗚嗚嗚.....嗚嗚嗚...... 還是聽得見。 「媽,是誰啊?」 「會是誰呢?爸爸,爸爸你醒醒。」 媽媽覺得不太對勁,搖醒了熟睡中的爸爸。 「做什麼啊?」 「我們聽到女人的哭聲。」 「說什麼夢話!」 爸爸似乎聽不見那個哭聲。可是,媽媽和姊姊卻聽得清清楚楚。 「媽,又聽見了。是從院子傳來的。」 「真的耶。爸爸,爸爸。」 「又怎麼了?」 「那聲音,又來了.....」 「什麼?」 「是女人的哭聲。我覺得毛毛的,爸爸,你快起來看一下嘛!」 「哪有什麼哭聲。」 「我們真的聽見了啊!」 「是心理作用吧。」 「才不是呢,女兒也聽見了。你快起來看看啦!」 「真拿你們沒辦法。聲音是從哪裡傳來的?」 「對不起嘛!好像是從庭院傳來的。」 父親不情願的起身。 拉開他們睡覺的那間房間的拉門,看到的是屋簷下的走廊。拉開走廊的木板門,外面就是庭院。從室內透出的光線加上月光的照耀,庭院的景象清晰可見。除了幾株平凡無奇的松樹外,並沒有看到任何人影。 媽媽就這樣一夜沒闔眼。 隔天早上,爸爸起床整理,準備上班。媽媽和姊姊整晚沒睡,帶著恍惚的眼神,苦苦向爸爸哀求。 「爸爸,我們搬家吧。這間房子不太對勁。」 「說什麼傻話。我們不是才剛搬來。」 爸爸漫不經心,不以為意,自顧自的打開了衣櫥的門,然後對著門內側的鏡子打領帶。 突然,媽媽尖叫了一聲,整個人軟塌了下去。聽到尖叫聲,姊姊也衝進來。 「怎麼了?啊─」 爸爸完全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 「什麼啊?到底怎麼了?」 他一走近媽媽身邊,媽媽和女兒都嚇得驚慌而逃。 爸爸只好帶著一臉疑惑去上班。 傍晚,爸爸回到家時,家裡沒有人在。過了一會兒,媽媽才帶著孩子們回來。 「喂,妳不在家裡整理行李,跑去哪裡了?」 「對不起,我去和鄰居打招呼去了.......」 「鄰居?妳應該也知道我回家的時間吧!」 「........」 「對了,房間的衣櫥到哪裡去了?」 「賣了。」 「賣了?為什麼?不是才新買的嗎?」 「爸爸.......你真的什麼都沒有發覺嗎?什麼都沒看到嗎?」 「什麼?」 媽媽說出了她看到的景象。 她說,當爸爸對著衣櫥的鏡子打領帶時,她看到爸爸的脖子上,出現了另外一雙手臂,輕輕的掐著爸爸的脖子。當爸爸朝她們走近時,那雙手臂仍舊掐著他的脖子。爸爸每往前走一步,那雙手臂也跟著拉長一步。他越往前走,那雙手臂就拉得越長。 從鏡子一端拉長了數公尺的白手臂。那不是長脖子妖怪,而是長手臂妖怪。 「哪有那種事,我什麼都沒看見。鬼才會相信這種事!明天就去把那個衣櫥贖回來。」 爸爸完全把媽媽的話當耳邊風。 那天晚上,院子又傳來啜泣聲。媽媽還是嚇得把爸爸搖醒。 「又來了!我很累了,讓我睡覺好嗎?」 媽媽單心爸爸會像昨天一樣不理踩,便改口說: 「我聽到院子裡有聲音,不知到是不是小偷?」 「什麼!小偷!」 爸爸聽到有小偷,立刻跳起來,拉開木板門窗。 「院子裡沒有人啊!應該是別的聲音吧。」 就在爸爸回頭瞬間,媽媽看見一個身著和服的女子,吊在松樹枝上。 「啊─!!」 媽媽嚇得蹲了下來,拿棉被蓋住頭。爸爸一直追問媽媽到底看到什麼了,媽媽卻只是一語不發的蹲著。 第三天早上,媽媽對爸爸說,要是他不答應搬家,她就要離婚。 「咱們搬回大阪吧!你把手邊的工作也辭了吧!我再也受不了了。要是你不答應,我就帶著孩子回娘家去。」 後來,媽媽帶著孩子們住到附近的旅館。 不久後,爸爸果真辭了工作,全家一起搬回大阪。 為了不讓留在福岡的空房子荒廢在那裡,他們打算將房子出租給別人,好貼補家用。 雖然房子很快就租出去了,但是,對方卻住不到一個禮拜就搬走了。儘管後來也出租過幾次,一樣都是住不久。 漸漸的,那棟房子再也乏人問津。就這麼經過了好些時日。 有一天早上,當爸爸整裝準備出門時,頸子上又出現那雙細長的白手臂。 媽媽這下才明白:「他們根本就沒有擺脫掉那個幽靈!」 媽媽打了電話請朋友幫忙介紹驅邪師。驅邪師是找到了,卻遭到爸爸堅決反對。後來,經不住媽媽和姊姊的哭訴,尤其是看到女兒如此激動的反應,爸爸才終於答應。 第二天早上,驅邪師來到家裡。 「府上被頑強的幽靈附身了。你們到底是做了什麼事,為什麼會被幽靈纏上呢?」 驅邪師一踏進門,就這麼說。 媽媽將事情的始末告訴了驅邪師。 「把房子賣了吧!」驅邪師說。 那幽靈原本纏著住在那棟房子裡的人,因為房子沒有人住了,幽靈就找上房子的主人來了。 對於賣房子一事,爸爸當然是極力反對,不過,當他聽到「這攸關一家子的性命」時,就無 言以對了。 房子後來交由房屋仲介公司以奇低的價錢賣掉了。 媽媽和姊姊說......那時候的他還太小,只是睡得不省人事。 第四十一夜 雨天的怪聲音 那一天,從早上便一直下著雨。 「喂,想不想看個有趣的東西?」男友在回程的途中說。「想看的話,就到我的公寓坐一下吧!」 男友的公寓在京都。我們在他六疊大的房間裡坐了一會兒之後,他突然屏息聆聽。 「噓,有沒有聽見?」 那聲音像是一隻繫著鈴鐺的貓咪,正爬上樓梯。 叮鈴、叮鈴、叮鈴、噠噠、噠噠、噠噠、叮鈴、叮鈴....... 「是貓咪的鈴噹聲和腳步聲嘛!」 「是啊!」 貓咪爬上樓梯之後,似乎在房門前的走廊上跺步。就在貓咪經過男友房門前的那一刻,他迅速的推開房門。 走廊上空盪盪的。 「咦?」 男友笑著關上了門。 叮鈴、叮鈴、叮鈴、噠噠、噠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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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耳袋的百夜物語1
怪談~新耳袋的百夜物語 轉自"怪談-新耳袋"網站 「新耳袋」為二十世紀所編寫,作者為木原浩勝先生,與中山市郎先生。本來是以「百物語」的型式出版,經過修訂後,成為現在的「新耳袋」。新耳袋中所記述的 階為較近代所發生的不可思議事件,如公寓中發生的事,車子裡發生的事,照片中詭異事件,各種自殺事件等等。日本知名恐怖漫畫家,伊藤潤二先生,也曾將新耳 袋的故事畫為漫畫。其書名為「禁入空間」,收錄了六篇新耳袋的故事。 第一章 小時候聽聞的故事
曾經聽一位友人這麼說過。「小時候,我常常和飛過天花板或頭頂的天使玩耍。那時候覺得這是一件稀鬆平常的事,還以為任何人都看得到。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天使不再出現了。現在回想起來,對那時候看到的東西,真覺得不可思議。」 或許年幼的孩子,可以看見大人看不見的不明物體。只不過,在團體規範、同儕關係、社會常識的學習過程中,那些不明物體就不知不覺消失了。不知道為什麼,小時候,我常常從身邊的大人那聽到許多匪夷所思的故事。大人們嚴肅認真的說故事表情,總是讓我感到十分親切。 第一夜 白蛇之夢 在我小學三年級的夏天,有兩位老師說了一些奇怪的故事給我們聽,我盡量回憶老師當時的語氣,重述其中一則至今仍讓人覺得不可思議的故事。 老師的哥哥新居落成的時候,老師曾經去拜訪祝賀,且當晚就借宿在哥哥的新家,那一晚,連老師的哥哥也是第一次在新家過夜。老師就一邊聞著新榻榻米的味道,一邊鑽入柔軟的被窩裡。後來,老師做了一個夢。 在夢中,老師站在睡覺的房間裡,一邊想著:「今晚要睡這房間啊。」一邊環顧屋內。就在這個時候,房間的拉門突然開了。本以為會有人進來,卻沒看到半個人 影。正感到奇怪的時候,俯首一看,赫然有一條白蛇窸窸窣窣的爬進屋裡來。那條蛇越爬越接近老師,突然間,又一溜煙的消失了。早上醒來以後,老師還是無法忘 記昨晚的夢。 「哥,我做了一個奇怪的夢耶。」老師把這個夢告訴哥哥。 「你也夢到了啊?」 哥哥如此回答。原來這一家的每一個人都做了相同的夢。大家覺得心裡頭毛毛的,立刻去找這間屋子的建商問個明白。 建商回答說:「實在太抱歉了....事實上,蓋這間屋子之前,我們並沒有先進行「地鎮 祭」。這應該是地神在生氣了。」 隔天,建商立刻舉行了「地鎮祭」。從此以後,那條蛇就沒再出現過。 第二夜 佛堂 另一位老師的故事,也是關於全家被一股奇特力量護持的故事。 這位老師是經常對著佛龕雙手合十的虔誠信徒,故事發生在老師小時候,正值太平洋戰爭如火如荼之際。 某一天晚上,老師突然醒來,心裡想著該換好衣服到佛堂去了。老師很快的換下睡衣走到佛堂,發現全家人都已聚集在那兒了。包括爸爸、媽媽、爺爺、奶奶、兄弟姐妹,全到齊了。 向來就是虔誠信徒的一家子聚在佛龕前雙手合十,原本不是件奇怪的事,可是,全家人在半夜集合,就很稀奇了。沒有被任何人叫醒,卻一起到佛堂來集合,對此全家人都一臉茫然。 「怎麼回事,連你也來了,快過來這邊。一起唸經吧。」 在爸爸的催促下,老師拉上了佛堂的拉門,在佛龕前坐下。全家人一起朝著佛龕雙手合十,開始唸經,就這樣一直持續到早上。 「好了,就唸到這裡吧。」 當大家結束唸經,拉開拉門準備步出佛堂時,卻發現隔壁的房間不見了。 周圍已化成一片瓦礫,煙霧瀰漫,還發出嗶嗶剝剝的燃燒聲。 是燒夷彈掉下來了! 全家人一時之間都愣住了..... 沒有一個人聽到燒夷彈的爆裂聲,佛堂的拉門也沒有受到爆烈風壓的波及。不過,要是當時知道是空襲而往指定的防空洞去避難,或是完全不知情的待在別的房間,一定逃不過這一劫的。自從那件事發生之後,老師比以前更勤往佛堂禮佛了。 話說後來,這附近發生火災,火勢幾乎要延燒到這間屋子來了,卻終究安然無事。這一切,想必是冥冥中的庇祐吧..... 第三夜 半夜裡的樵夫 這個故事發生在我小學四年級的暑假。 我到媽媽的故鄉兵庫縣出石町去玩。睡到半夜三點,突然被掛鐘的聲音吵醒。遙遠的山頭傳來樵夫砍樹的聲音,只是分不清這聲音是之前就有的,還是剛剛才發出來的。 控...控... 聽起來像是鐵斧頭敲打樹幹的聲音,回聲在山谷間迴盪, 由於是在親戚家,半夜一旦醒來,就很難再睡著。 遠方山頭的那個聲音,不絕於耳。 那真的是樵夫砍樹的聲音嗎?我豎起耳朵。 控...控... 那聲音的確像在電視或電影裡聽過的斧頭砍樹聲。 「樵夫那麼早就得工作,真是辛苦。」我感嘆著。 這才猛然想起,自己是被半夜三點的掛鐘吵醒的。此刻並不是清晨,而是半夜三更。 「再怎麼勤奮的樵夫,也不必在這種時間工作吧?」 當年年幼的我心中正感疑惑時,那聲音就像突然將收音機的音量轉到最大似的,變得又大又近。 控..... 聲音的來源移到這棟房子的庭院來了! 我害怕的用棉被蒙住了頭,但還是聽得很清楚。那聲音盤旋於耳際,教我怎麼也睡不著。我從棉被的縫隙窺視整個房間。這個房間被拿來做為佛堂,擺著在戰爭中喪 生的舅舅跟祖父母的遺像。記不得是因為一直醒著,還是因為有月光照射的關係,這些陳舊的遺像,在黑暗中顯得栩栩如生。我繼續用棉被蒙著頭,蜷著因為恐懼而 顫抖的身體,靜靜等待到天亮。 時鐘敲過了四下、五下。 控......控......那聲音還是沒停。 我就這樣整夜沒睡,直到時鐘敲了六下。不知不覺天亮了,廚房傳來聲響。是阿姨起來準備早餐了吧。 「啊,總算挨到天亮了......」心情一放鬆,睡意立刻襲來。 猛一睜開眼。就在我闔眼的幾分鐘光景,竟然沒聽到昨夜那個腦人的聲音。朦朧中,耳邊響起的是麻雀和蟬的鳴叫聲。 「那個聲音到底是怎麼回事?」 我一邊吃早餐,一邊提起半夜砍樹聲的事,但是竟然沒有半個人理睬我。 「樵夫都幾點起床的?」 「這一帶根本沒有樵夫。」 「可是,半夜我聽到有斧頭砍樹的聲音啊。」 「現在的樵夫才不會帶斧頭去砍樹呢。有鏈鋸之類更方便的工具可用啊。況且,這一帶數年來都沒有樵夫來砍樹了。」 多年後,我從書上得知「LAP聲」這種現象。書上說,「砍倒樹木的聲音」,和「樹木裂開的聲音」、「物體破裂的聲音」、「水滴的聲音」等聲音,都屬於「LAP聲」這種靈異現象。讀了書上的敘述,我才恍然大悟當時聽到的是什麼。 這就是我最初的靈異體驗。 blueky_262001貼心小詞典: -LAP-是指亡靈發出的聲音或靈異現象的聲音,包括從彈指的「啪啪」聲,地板的「吱呀」聲,「撲通撲通」踢東西的聲音,到「?當」的家裡震動的巨響等各種聲音。 第四夜 笛聲 這是媽媽小時候的遭遇。 某天晚上,媽媽在被窩裡看書。每次翻頁時,就會聽到「咻~」的聲音。 那聲音很像是鬼電影或怪談中,每當有幽靈出現時的音效,咻~~~~咻咚咻~~~的笛聲。 媽媽剛開始以為是心理作用,但等再次翻開書本,又聽到咻~~的聲音。 「咦,那是什麼聲音?」想要聽個仔細,卻什麼也沒聽到。 媽媽轉換了一下心情,準備繼續看書。才一翻開書本,就又聽到咻~的聲音,媽媽不信邪,又翻了兩三頁。 咻~~、咻~~、咻~~、 媽媽乾脆放下書本,靜下來觀察周圍的動靜。這下卻沒有聲音了。 她再次提心吊膽的把書翻開。 咻~~。 太恐怖了,媽媽決定早早睡覺。 之後,那個怪聲音就沒再出現了。 媽媽翻書的房間,就是後來我聽到砍樹聲的那一間佛堂。 第五夜 巨大的火球 祖父過世的時候,父親的兄長,也就是我大伯,在守靈之夜說了這麼一個故事。 『現在回想起來,曾經和父親有過一個不可思議的體驗,那是一個炎熱的夏日,我和父親坐在路旁的長凳下棋,猛一低頭,棋盤突然變成一片火紅,好像就要燒起來 了,才一剎那,那片火紅開始擴散開來,抬頭一看,一個超級巨大的火球,轟!的一聲,升上了天空,那究竟是什麼東西?至今我還百思不得其解。』 『那應該就是現在所說的UFO吧!』 『嗯,我知道,我知道。』 全場掀起熱烈的討論,為守靈之夜增添了一段不可思議的插曲。 第六夜 捉迷藏 小時候,我經常在一位朋友家玩捉迷藏。那位朋友的家有很多房間,房子又大又寬敞,是一個玩耍的好地方。 那次由A當鬼,大夥兒「哇!」的一聲,在寬敞的房子裡四處躲藏。我跑過走廊,準備躲到廚房時,恰好撞見Y打開衣櫥的門,躲了進去。 「躲在那裡,馬上就會被發現的。」 我給了Y一個忠告,可是Y完全不理我,自顧自地躲進衣櫥裡,把門關上。 當鬼的人數完了數,便將躲在房子各個角落的人一一找了出來。 「只剩下Y了。」當鬼的A說。 我知道Y躲在哪裡,所以很納悶A為什麼不去那個衣櫥找找。尤其是當鬼的人數完了數一轉身,第一個映入眼簾的就是那個衣櫥,照道理應該會從那裡開始找起才對。 「喂,Y。算你贏了,快出來吧。」 當鬼的人都認輸了。 「Y躲在那個衣櫥裡。」 聽到我這麼說,A馬上反駁說不可能,說他一開始就先找過那個衣櫥了。我走到衣櫥前面,把門打開,裡頭居然沒有半個人影。 「會不會又躲到別的地方去了啊?」 大夥兒開始呼喚Y,可是到處都找不到他。 過了一會兒,才聽到Y叫了一聲:「喂~~」 「快出來啦。」 「你在哪裡啊?Y」 「我不知道。」 怎麼聽都覺得他的聲音是從衣櫥裡傳出來的。 我們再一次打開衣櫥的門,翻開衣櫥裡吊掛的衣服,仔細尋找,依舊沒有看到半個人影。 關上衣櫥的門,正想到其他房間去找找的時候,又聽到Y的聲音。 「喂~~快救我出來!」 「你在哪裡啊?」 「我應該是在衣櫥裡啊,可是我找不到出口,這到底是哪啊??」 「你敲敲衣櫥櫥壁看看。搞不好就會知道在哪了。」 有人才這麼說完,便從剛才無人的衣櫥裡,傳來敲打衣櫥壁的咚~咚~聲。 「喂,果然在那裡。」 我立刻把衣櫥的門打開,看見嚇得快哭了的Y在裡面。 後來我們問Y,那時候看到了什麼,他說裡頭只是一片漆黑,什麼都沒有,連吊掛的衣服都摸不到。 第二章 大學時代聽聞的故事
我唸的那所大學的校園非常的詭異。那附近原有一大片古墳,而校園所在的小山丘,據說曾經是個古墳場。即使是現在,操場的周圍也都是墓地。方圓百里淨是菜園,極少有住家。 聽說現在的樣子已經和以前很不一樣了,不過,我還在學的那個時候,每到夜幕低垂,就到處充滿了令人屏息的黑暗地帶。也許是因為這個背景,大學時代的我和我的朋友們,都有過各式各樣的「靈異」體驗。 第七夜 田邊的看板 我大學時代,通常是在近鐵電車的喜志車站下車後,再搭十分鐘左右的校車到學校。但是一旦錯過了校車,就只能靠雙腳走個三十幾分鐘的路。 那是一個秋天的傍晚,我錯過回程的校車,不得不從學校走回喜志車站。為了抄近路,我選擇走田間的小路。天色已經暗了下來,只有路燈指引著我。我靠著路燈的指引快步向前,突然,眼前的景象讓我停住了腳步。 在路燈的投射下,地面上映出一個拉長的人影。可是,周圍並沒有任何人。路燈照在田間小路旁的四角看板上。那個四角看板的影子變成了人影,長長的映在路面上。 頭、肩、拉長的手,以及龐大的身驅,怎麼看都像是一個男人的影子。 幾天之後,我和幾位朋友在差不多的時間經過那條路,也看到了那個被路燈照射的四角看板。只不過,四角看板的影子就是四角看板的形狀,頂多是拉得長長的映在路面上而已。 第八夜 竹蜻蜓 從我的大學往喜志車站反方向走,就是富田林市。 有一天傍晚,我的朋友騎著腳踏車經過那條路。來到一座橫跨大和川支流的橋中央,突然感覺到有隻竹蜻蜓輕輕飛過頭頂。 他環顧了一下四周,看到對面岸邊站著一個穿短褲的男孩。 「應該是那個男孩的竹蜻蜓吧!」 才剛這麼想,那個男孩就從岸邊的堤防上,「唰~~」的平行掠過。 那一瞬間,朋友全身起了雞皮疙瘩,並立刻掉頭,用最快的速度直奔回來向我們報告。 那個男孩不是在走路,也不是在跑步,更不是騎著腳踏車,或是溜著滑板。他堅持他看到那個男孩是從堤防上「平行掠過」。 不久之後,我也遇上了。 某天半夜和朋友小酌一番後,兩個人帶著微醺,閒逛到同一條河堤上。我們看到河堤對岸的堤防,有一個小孩面向這頭站著。這種時間小孩子一個人在那裡做什麼?當我們正感到納悶時,突然有隻竹蜻蜓輕輕的浮現河面。 「不會吧!」 我們一邊盯著那個小孩,一邊往前走。 對岸的那個小孩也配合我們,慢慢的移動。 他就是那個小男孩! 一驚覺是他,我們全身打了一個寒顫。 「喂,快跑!」 兩個人卯足全力往前衝。 突然,那個小男孩以極其驚人的速度,如滑行般朝橫向「唰~~」的平行移動! 「不妙!」 「喂,快點離開這個堤防!」 朋友才說完,小男孩就消逝無蹤了。 第九夜 學生宿舍的住戶 大學附近有一棟名為K的學生宿舍。我學弟就住在那一棟老舊建築物的二樓。 這棟名為K的學生宿舍,原本就有許多奇怪的傳說,尤其是我學弟住的房間,更傳說有幽靈代代居住其間。以下就是他的親身經歷。 「對於這裡出現的莫名東西,我現在倒是已經習以為常了。我的房間不是在二樓嗎?可是窗外卻會有人影晃過,而且還不分晝夜。有一次我在聽錄音帶,當A面快結 束時,樓下有電話響起。知道是我的電話,我便下樓去接聽。等我回到房間之後,錄音帶已經轉成B面了。有時候我開著電視機睡覺,可是早上醒來時,電視機卻被 關上了。賴床的時候,也會有人輕輕的搖醒我,可是一睜開眼睛,卻什麼人也沒看到。像這類的情形經常發生。一開始我會覺得心裡毛毛的,不過,現在我和他們已 經像朋友一樣了。」 為了要驗證學弟所言屬實,有一群好奇的傢伙特地到他房間去過夜。我聽那群傢伙這麼描述。「那天夜裡,一夥人在他房間過夜。大家喝酒、聊天,一起等待深夜的 來臨。儘管他自信滿滿的說幽靈一定會出現,結果卻讓大家失望。因為人多勢眾,大夥兒變得異常強悍,不知是誰竟然大喊:「有種你就出來見人吧!」就在那一瞬 間,放在房間一角的吉他,突然發出聲響。大夥的醉意全消。那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第十夜 飄忽的人頭 之一 一個夏日的上午,我到學校附近的一所公寓去拜訪朋友。 一進到朋友的房間,就看到所有的窗戶都糊上了報紙。朋友呆呆的站立在這個氣氛詭異的房間中央。房間的角落則蹲著兩位同年的女學生。 「喂,怎麼了?」 問他話也不回答,只是歪著頭。那兩位女生看起來兩眼無神、精神恍惚,突然,他們嚎啕大哭了起來。 我朋友這才吞吞吐吐的把緣由告訴我。 他們三個人共同製作畢業作業,那一天,就是為了商量畢業作業而湊在一塊。我因為答應要幫忙,才會去他的公寓拜訪。事件就發生在他開車載兩位女生從喜志車站到他公寓的路上。當時,他從十字路口往大學的方向轉彎,再往前開一小段。 突然,坐在副駕駛座和後座的女生,同時「啊─!」的慘叫了一聲。 「怎麼了?」他趕忙緊急煞車,轉頭看看兩位女生。兩個人都用手摀著臉,後座的女生根本就是整個人癱掉了。 「快點開車!」 「不要往外看!」 在她們哀嚎之下,他不管三七二十一的狂飆。到了他的公寓,兩位女生一邊叫著「別過來!」,一邊瘋狂似的將所有的窗戶都糊上了報紙。 她們到底看到了什麼? 從十字路口往大學的方向轉彎後,再往前開,就會看到菜田中央一間叫做W的咖啡屋。車子開到那裡的時候,突然有個黑黑圓圓的東西迎面飄過來。正在納悶「那是 什麼?」的時候,那個怪東西恰好與車子擦身而過。兩個女生努力的想要看仔細,那怪東西好像察覺到她們的意圖似的,又折了回來。轉過頭,對著兩位女生呆呆的 笑。 是一顆人頭!!爛糊糊的,還上下顛倒! 原來窗戶上那些報紙,就是為了怕再看到窗外的人頭。 那件事過後好幾天,兩位女生都沒有再出現在校園裡。 第十一話 飄忽的人頭 之二 其實我也看過同樣的怪東西。 事情就發生在前陣子,我到位在大阪南森町的某間藝能製作事務所,去找事務所的社長談事情。我的前方是社長,社長的背後是個大窗戶,窗外是雜亂的高樓和公寓。我看到窗外有一顆像是沾滿泥土的躲避球,正在升空而去。 這間事務所明明是在五樓。 咦?想到這兒,只見那顆升上去的球,又往下降。那顆球望著我的臉,嗤嗤的笑著。原來像一顆躲避球的東西,竟然是一顆頭髮散亂,沾著泥土(或者是因為腐 爛?)的人頭。還來不及反應,那顆頭就掉下去不見了。我趕緊告訴社長,他卻完全不相信我說的話。因為社長背對著窗戶,什麼也沒看到。 窗戶下方是一塊馬口鐵屋頂,隔壁是鍋爐室和機械室,再隔壁是公寓。完全沒有可以容納人的餘地。假設那東西是一顆躲避球的話,又是誰丟上來的呢? 不過,可以確定那真的是一顆人頭。 幾天後,隸屬這間事務所的某藝人告訴我。 「N先生,你有聽說我們社長看到人頭的事嗎?」 「真的?在哪裡?」 「就在事務所裡。那時候事務所恰好只有社長和一位女職員在,兩個人不知何故,同時轉頭看窗外,就看到一顆人頭。兩個人對看,卻一句話也說不出來。」 「你聽誰說的?」 「事務所的女職員。」 那顆人頭,該不會是住在這裡吧? 第十二夜 屯鶴峰 從近鐵南大阪線「上之太子車站」徒步二十分鐘,會看到一處名為「屯鶴峰」的名勝。 「屯鶴峰」是山名。因為是一座靈山,所以偶爾會有巡禮者來參拜。這裡的山路是幾乎呈一直線的階梯,爬至最上層的階梯後,可以看見難得一見的石灰岩景色。又因為距離大學很近,學生們的實驗電影也經常在此地取景。 話說,學弟們曾經在這裡拍攝8釐米電影。 「喂,你去下面的車子幫我拿電池上來吧!」 Q君被這麼一拜託,便爽快的說了句「好!」,並順著長長的階梯跑下山去。 沙沙沙沙沙。 不知道是什麼東西在階梯的一邊和他一起往下跑。路的兩邊是雜樹林,很難看清楚是什麼東西在跑,剛開始他以為是小狗。 他一停下腳步,那個東西也停了下來。他一拔腿跑,雜樹林裡的那個東西,也跟著沙沙沙沙的跑起來。 山上還有很多一起來拍電影的同伴。他猜想一定是誰在惡做劇,要和他賽跑。「好哇!」他決定全力加速,衝到山下。 最後他僅以些微的差距,率先抵達。 「我贏了!」 他高舉雙手做出勝利姿勢之後,才猛然發覺....這片雜樹林,不要說是人,連一隻狗都很難通過,更別說是在樹林中跑步了。 當然,不會有什麼同伴和他賽跑。可是,在他做出勝利姿勢的那一刻,雜樹林的雜草卻好像有人走過似的,窸窸窣窣的搖動著。 「屯鶴峰」經常會有不可思議的事情發生。這種說法,早就在我們之間透過耳語流傳。 還有人斬釘截鐵的說,來到這裡絕對可以看到幽靈。 事實上,我聽說有學生曾經在這裡拍到穿和服的女幽靈。還有別的學生半夜在這裡,看到成千上百個鬼魂,在半空中形成一個大漩渦。聽到這種傳聞,總會有不信邪的傢伙,想親自去拍攝傳說中的幽靈或鬼魂。 專攻攝影的N君,就曾硬拉著學弟去作陪,半夜開車來到「屯鶴峰」。 「學長,感覺不妙耶。咱們回去吧!」 啪噹─! 突然間,他肩上攝影箱的堅固揹帶,就這樣應聲斷裂,攝影箱整個掉落腳邊。兩個人慌慌張張的坐上車子,匆忙離去。 第十三夜 電線桿上的東西 那是個快要下雨的陰天。一群朋友開著車,因為想抄近路到喜志車站,所以開進了加油站旁的巷子。突然,在前方的電線桿頂端,有一團模糊的白色東西在發光。 「喂,你們有沒有看到那團怪東西?」 車子靠近之後,大家才看清楚那團東西的真面目。 電線桿的頂端,站著一位白髮散亂的老婆婆,在風雨中搖晃。 「那是什麼啊?」 他們的車子駛過電線桿的旁邊。突然,發出「咚─」的一聲巨響,車子劇烈的晃動。回頭一看,車子的後玻璃上,貼著剛才那位老婆婆的身影。大夥兒同聲驚叫,車子也停住了。 大夥兒再次回頭看後玻璃,老婆婆卻已經不見了,電線桿頂端那團模糊的東西,也不見了。 第三章 發生在車上或路上的故事
寂靜的山壁被人們鑿開,挖通隧道,鋪成道路。交通發達之後,載著家人或情侶的車輛,就這麼大剌剌的穿過隧道。 而那些原本安靜生活其間的「鬼怪」們,又該何去何從?交通的發展,使得人們遇見怪異現象的機會增加了。而且,由於交通的開發,許多人在開發工程中喪生,而交通事故更是不斷奪走人們的生命。 除此之外,交通工具就像「房子」一樣,是一個與外界有所區隔的獨特空間。車窗外那個熟悉的世界,也有可能在一瞬間消逝無蹤。 第十四夜 茶色的房車 這故事發生在十年前,我的朋友去九州度蜜月的時候。 某天夜裡,小倆口開車經過日南海岸的Pearl Road。若按原計劃,應該早就到達旅館了,卻因為沿路逗留太多地方而拖得有點晚。 Pearl Road的左邊是山,右邊是海,整條路的視野極佳,不論是對向車輛的車頭燈,或是遠在前方的車輛的尾燈,都可以看得很清楚。只是,來往的車輛很少,行駛在 路上頗為寂寞。 突然間,後頭一輛茶色的房車急速追過他們。小倆口為了能早一點抵達旅館,也開的很快,可是那輛超前的房車的尾燈,竟然一轉眼就看不見了。 「應該是速度太快所以走遠了吧!」 過了一會兒,又有一輛茶色的房車以飛快的速度從後頭追過他們。 「咦?」他們仔細盯著那輛房車。 茶色房車在前方的彎道轉彎後就不見了。 我朋友開的車子也隨後轉彎。轉彎後視野再度展開,可是卻沒看到理應在前方的那輛房車。 「剛剛是不是有輛茶色房車超越了我們?」他問了鄰座的新婚妻子。 「是啊,從剛才就一直有好多輛車超越我們,怎麼全都是茶色的房車。」 「好多輛!?」 儘管他換檔加速直追,卻始終看不到前方的車輛,剛才那輛茶色房車一定是消失了。 因為車上裝有CB無線。他試著用來呼叫前方的車輛。 無線電立刻有了回應。一輛在他們前方約五公里遠的卡車,朝著他們的方向開了過來。他向卡車司機說明原委之後,相約在前方三公里處的停車場集合。 他的車一到停車場,就看到一輛大卡車停在那裡。 「您好,我是剛才發出無線電的人。」 「是。」 一位年約三十多歲,個性豪爽的司機走下車來。經過一番自我介紹後,他問了這位卡車司機:「您有沒有看到茶色的房車經過?」 「沒有,沒有看到。」 「真是奇怪。我的車的確是被一輛茶色房車超過了。我老婆說,那輛車超我們的車好幾遍了。」 「中途停了車,再開......會不會是車子故障,還是發生事故了?」 「看起來不像是那樣,卻也只能這麼想了。」 「這樣吧,再發一次無線電看看。」 那位司機拿起了駕駛座的無線電,再次發出了呼叫訊號。 又有回應了。這回好像也是一位卡車司機。他跟我朋友的車是同一個方向,正朝這邊開了過來。 「如果您看到茶色的房車,麻煩請通知我們。我們擔心那輛車有可能是發生事故墜落在某處了。」 「茶色房車嗎?剛剛才超車呢!」 「是嗎,這麼說那輛茶色房車應該是沒事了。」 「果然是中途在哪停了車吧!」 他們心中的疑慮頓時全消。 過了一會兒,剛才在無線電上交談的那位卡車司機發了訊號過來。 「是剛才那位先生嗎?您在找的那輛房車經過您的車了嗎?」 「沒有耶....」 最後,因為擔心那輛車發生事故,我朋友以緊急電話向警察和道路公團報案。兩方的反應卻都出乎意料的冷淡,只說了句「又出現了啊!」,連出動救援的意願都沒有。 第十五夜 橫越馬路的一對母女 故事發生在G先生和幾位朋友開車去滑雪的路上。 夜幕低垂,當車子駛經山腰路時,前方突然衝出一對母女。就在大夥兒驚慌之際,那對母女卻平安的穿越了馬路。從車子的後照鏡可以看見馬路對面那對母女的身影。 「真危險!」 車子往前開了一會兒,車頭燈前又衝出了兩個人影。 「啊!」 是一對母女,穿著不像會出現在冬天山路上輕薄服裝,仔細一看,就是先前橫越馬路的那對母女。 往前開了二、三公里之後,又有人影衝了出來。 這樣的狀況不斷的重複。 第二天,G先生把作晚的遭遇告訴飯店裡的人,對方回道:「我家附近也常出現呢!」 一個媽媽帶著女兒,衝到車子前方,又快速橫越馬路。而且他們的穿著總是與季節無關,永遠都是同樣的輕薄服裝。 在飯店認識的那個人住的地方,和G先生等人經過的山腰路,相距十萬八千里,所以那一對母女的蹤跡,說不定在日本各地的道路上都出現過。G先生為那一對不可思議的母女,激起了無限的好奇。 第十六夜 紅色的車子 有個人賣了他的新車。還把原本純白的車身重新漆成大紅色。 某天夜裡,他開車載朋友行駛在都內的國道上,突然有個人影閃過車子前方。 好像有什麼東西撞上了引擎蓋。 「完了!撞到人了!」 他緊急煞車,慌張的下車查看。卻沒看到半個人影。 「沒人。」 「會不會是撞到小狗什麼的?」 「嗯─,可是我看到的是個人影啊!」 因為找不出任何異樣,他們就離開現場,然後到中途經過的派出所報案。 「或許是我的錯覺,不過我覺得好像撞到了什麼。」 警察立刻派同事前往現場查看,並沒見到什麼異狀。警察說如果真有什麼事會通知他,他便留下地址和電話號碼,回自己的公寓去了。 「那我就先回去了。」陪他一起等候通知的朋友也走了。 過了一會兒,門外響起亢亢亢亢的聲音。 有人衝上了公寓的樓梯。 玄關的門一開,只見他的朋友一臉慘白的衝了進來。 「車,車,車,車......」 「車怎麼了?」 「你快去看看啦!」 朋友抓著他的手直奔公寓前面的停車場。「你看看!」 純白的引擎蓋上,竟然印著兩個黏呼呼的血手印。 他們趕緊打電話給警察。可是,警方並沒有收到任何相關的報案,現場勘驗也沒有發現任何蛛絲馬跡。 那血手印.....不管他怎麼擦,怎麼洗,都無法清除。 他覺得心裡很毛,根本不敢再開那輛車了。 只好用砂紙磨掉那塊地方,不多做解釋的請車行將車身重新烤漆成紅色後,把車給賣了。 他說他連將車子報廢都覺得恐怖。 這是最近發生的故事。所以現在應該有人正坐在那輛車上。 第十七夜 千日前的計程車 應該還有人記得,發生在大阪千日前百貨公司的那場造成多人傷亡的大火災吧。 大火災之後,有許許多多的謠言。有人見到已經在火災中喪生的老主顧來店光顧;有人看到一手牽著小孩一手提著置物籃的主婦,在事故現場購物;還有人看到正在 向顧客行禮的店員等等,大阪南部到處流傳著目擊火災幽靈的傳說。雖然傳來傳去都是謠言,不過,其中倒是有一則故事挺耐人尋味的。 那是一位名為H先生的計程車司機的親身經歷。 當時,千日前百貨公司的舊址正在興建購物中心,原來設在正面的計程車乘車處,已遷移到後面去了。 那一天,一如往常,有許多計程車列隊等候載客。排在H先生前面的計程車,和他是同屬一個車行的。車門啪登的一聲開啟後,並沒有客人坐上車,門就又啪登一聲 關上了。H先生剛開始以為對方是在測試車門的開關。沒想到那位司機直接按下計程器,發車離去。H先生儘管納悶對方「為什麼沒有載客就發車」,不過他自己隨 後也載著客人往市區去了。 等到他結束工作回到公司,發現全公司一片騷動。 沙發上坐著一位司機,手抱著頭,鐵青著臉。他就是那為在千日前沒載客便發車的司機。 「H先生,聽說這位老兄在千日前載到鬼了。」一旁的同事們七嘴八舌的說。 聽說他在千日前載了一位年輕的媽媽,和一個上幼稚園年紀的小男孩,兩人卻在中途消失了。 「在千日前?......哎呀呀!」 H先生一說出他在千日前的計程車乘車處所看到的畫面時,全公司頓時從吵吵嚷嚷變成了鴉雀無聲。 第十八夜 車窗上的手印 因為加班而遲歸的麗子小姐,一個人拖著沉重的步伐,走在下雨的街道上。 「這不是麗子小姐嗎?上車吧,我送妳」朋友邊說邊把車子挨近她。 「啊,真是太好了。」麗子小姐說著便坐上朋友的車。 傾盆大雨敲打在車子的擋風玻璃上,濕氣佈滿了車內的玻璃窗。麗子小姐無意間往旁邊一看,在佈滿濕氣的車窗上,有一個小小的手印。不知道是誰在車窗外蓋上的手印,她用指頭照著描了一下,那個手印竟然化成水滴流掉了。 「哎呀!」也難怪她會這麼驚訝。 因為那個手印,是從車內蓋上去的。就在此時,旁邊又出現了一個看似比剛才稍微大一點的手印,咻的正往橫向移動,留下了痕跡。換句話說,是手印拍在玻璃上,再微微滑動過的痕跡。新的手印和先前的手印位置幾乎相同,只是手指的痕跡微微移動、重疊。 「啊─!」 她驚叫一聲,看看正在開車的朋友,他也用餘光瞄了那個手印一眼。原以為他會嚇一跳,讓方向盤失控,結果他卻出乎意料的冷靜。 「你不怕嗎?」 「那個小孩似乎有什麼話要對我說。如果想說什麼,應該大大方方的說出來。不說的話,也只好隨他了。」 她的朋友這麼回答。 第十九夜 隧道裡的怪手 之一 這個故事是一位高中女生說給我聽的。 她的同學感冒請假後,就一直沒來上學。一群同學因為擔心,就到這位同學家去探病。只看見她在自己的房裡休息。臉色蒼白,而且這些天來明顯的瘦了許多。 「希望妳的感冒早日痊癒。」 「嗯.....謝謝大家。」 「妳不在,大家都覺得很寂寞。」 「....嗯。」 她看起來很沒精神,簡直就像變了一個人似的。 正當大夥兒準備離開的時候,她開始有一句沒一句的說話了。 「喂......你們相信我說的話嗎?」 「咦?什麼事?」 「相不相信?你們一定要相信我。」 「是什麼事啊?」 「我.......其實不是因為感冒才請假。」 所有來探病的同學,都有預感她即將說出令人震驚的事實。因為她看起來的確不太尋常。 那是好幾天前的事。她的哥哥買了新車。因為想趕緊試試新車,她便和她哥哥、哥哥的女友,三人半夜開著車去兜風。 「去哪裡好呢?」「嗯,去看美麗的夜景。」「我比較想去探險。」「我知道!我知道去哪裡比較恐怖。」「那裡聽起來滿有趣的,就去那裡吧!」三人最後決定朝某個隧道駛去。 那裡就是傳說中會有「怪東西」出沒的地方。 不一會兒,那座隧道已在眼前。 「快了快了,鬼怪來了,隧道快到囉........」三人的情緒越來越沸騰。 車子開進隧道了。就在這一瞬間....... 車內受到咚的一聲撞擊。 「啊─!」坐在副駕駛座的女友尖叫了一聲。 副駕駛座的車門玻璃上,有一隻手,是一隻手腕,貼在上頭! 駕駛座上的哥哥也叫了一聲。 他前方的擋風玻璃上,也貼了一隻手。 碰─,咚─,碰─,車子發出一連串的巨響和撞擊。黑暗中出現越來越多隻手,拍打著車窗。幾十隻,幾百隻,無數隻的手拍打著車窗、車門、引擎蓋、行李箱......... 「啊─,救命啊─!」 連最後是怎麼回到家的,三人都不記得了。那一晚,三人就在幾近精神錯亂的狀態下,一起在哥哥的房間裡,並肩呆坐到天亮。 終於等到天色破曉,太陽升起。 那一定是一場惡夢。絕對是一場惡夢。三人努力的互相安慰。可是,母親進來房裡探視他們時說的一句話,又讓三人的心情跌落谷底。 「哎呀,怎麼回事?才剛買的新車,就印了那麼多的手印......」 「我是因為驚嚇過度才病倒的.......不好意思,害大家擔心了。」她說完便嚎啕大哭了起來。 第二十夜 隧道裡的怪手 之二 在同一個隧道裡,還有其他人有過類似的經歷。故事的主角是四位男女。其中的一位女生說出了這段經歷。 他們也是在晚上開車去兜風,經過那座隧道,去看位在隧道前方的「揮手地藏」。事情就發生在回程。 這座「揮手地藏」在當地非常有名,坐落在墓地的正中央,是一座大得不太尋常的地藏像。聽說從某個角度看過去,這座地藏像的手彷彿在揮舞。甚至有人傳言,地藏的手揮像哪一邊,哪一邊就會有不吉利的事情發生。 這位女生對地藏的傳聞並不知情,傻傻的跟著大家一起來的她,居然真的看見地藏揮手。她趕緊把看到的景象告訴同伴,其他三人臉色大變。因為害怕有不吉利的事發生,大夥決定立刻打道回府。 他們坐上車後,加速奔馳。就在車子以超猛的速度駛進隧道的那一剎間,遭到咚的一聲撞擊。 「快把頭低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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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短路的老闆
之前在某間小型科技公司當業務助理,後來發生很多莫其妙的事 加上又常被老闆巫賴,就在月底前一個星期跟老闆要求離職 結果老闆臉開始變形, 有點抽畜...鼻子跟耳朵一直前後動來動去 有點傻眼,然後跟後談了很久,又說我落井下石 讓我想走的原因就是,跟一開始他叫我的事落差很大 本來是建立資料庫跟網頁的工作 突然又叫我做作業員的工作 後來一直說我很像忘恩負義等等的 又說婚姻失敗,之前還有精神崩潰過 後來我被罵到不爽了,我就開始講話越來越大聲,臉也面無表情盯著他 結果他發現情形不太對勁,就說現在氣氛有點不好,說晚點在談 後來2個小時候,在跟他談,他就說好吧,尊重我的決定 其實在這之前他有一個能力很強的業務也被他氣走了, 這個業務不只要做工程安排、現場安裝、物品組裝還要做網頁、autocad 還要開著手排老爺車南征北討,他後來也受不了老闆巫賴他 結果就走了 後來有滿多人來面試的,但都覺得他開出來的工作太扯結果也都不做, 有的來做半天就不見人影,還有一個做了5天,結果有一次, 他把包包背到工作室,老闆事後就懷疑他是間碟想來偷機密 後來隔天那位人兄不幹了,後來我滿一個月後,也馬上閃人 最後這間公司只剩下一位年季很大的媽媽跟老闆兩人 而且...神經病老闆還有跟我私底下抱怨說 公司的小姐很老  ,真是無言以對阿...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遇過這種笑a的老闆, 也在此跟各位說,找工作還是小心勤慎點好喔 免得遇到神經頭家勞力又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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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老師心酸
當幼教老師真的很辛苦 一方面要應付家長、同事還有小孩的突發狀況等 最煩的就是要應付園長,如果園長是外聘的話那還比較好商量 園長是自己開園所的就像皇帝下聖旨! 開會還用到晚上的時間,也不算加班! 早上隨車早點來都是理所當然,下午晚點走也是理所當然 不管你多早來多晚走都不可能算加班! 有時候中午還不能休息要做教具!畢業典禮或是其他活動都累的要死! 每個月還要去”教師研習” 更煩! 而且園所會想節省電費,不給吹冷氣!什麼都要省... 孩子的學習狀況都要仔細照料,真的好累喔!幼教的真的很辛苦,有的學校也不像國小國中以上那些可以買課本、參考書, 還要自己設計教案,做教具,整天搞那些真的會忙死你,不能打不能罵,吵的吵 鬧的鬧、哭的哭、跑的跑,說真的這個只能做興趣的,這份專業!薪水還可能比一般的工讀生的薪水低,感覺好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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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孩子因為我們的無知,黯淡一生
有多少孩子因為我們的無知,黯淡一生 有多少孩子因為我們的無知,黯淡一生
文/洪蘭(中央大學認知神經科學研究所所長)
一位朋友的孩子因恐懼上學而常逃學,後因自殺在醫院中才被診斷出來為失讀症(dyslexia)。她一夜之間老了十年,看到我,抱著我痛哭,她說她哭的不是這個病,而是她冤枉了孩子這麼多年。她一直以為孩子是懶、不長進、是廢物,不知道原來是病。
我聽了很感慨。
也曾有個校長在退休後,才知道什麼是妥瑞氏症。他一直以為是孩子壞,上課故意出聲音、罵髒話、做怪動作,不知道原來是基因的關係。他很後悔打了孩子二十年,但人生不能逆轉,後悔已莫及了。
後天教育可扭轉先天基因
大腦跟學習有很大的關係,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最近花了9000萬美元設了四個國家型腦與學習中心,用磁振造影(MRI)來探討有效的學習方式,尤其用DTI(diffusion tensor imaging)來看大腦神經連結的情形。智慧的定義現已變為神經連結的密度和方式,效率(efficiency)是知道該怎麼做(doing things right),效果(effectiveness)是知道什麼是正確的事(doing the right things)。前者是有能力,不浪費時間與精力去達成目的,是神經連結的方式;後者是有知識,知道該怎麼做才能迅速產生預期效果,是神經連接的密度。學習要事半功倍,必須知道大腦的運作。
近 年來最大的突破是知道先天(基因)與後天(環境)是個交互作用,基因決定某個行為的出現,而這個行為回過頭來改變大腦神經迴路的連接。從腦造影圖片中看 到,即使是同卵雙胞胎,基因相同,大腦結構相同,他們在做同一件事時,大腦活化的神經迴路也不同,因為他們後天的經驗不同。後天經驗正是我們教育可以著力 的地方,我們的態度對孩子有決定性的影響。不知道有多少孩子因為我們的無知,黯淡的過了一生。
教育界也流行四不一沒有
1885年就知道有妥瑞氏症(即所謂罵髒話的侯爵夫人),失讀症則跟我們的染色體2、3、6、15、18有關,許多名人也有閱讀障礙,如邱吉爾、洛克斐勒、愛迪生、愛因斯坦、湯姆克魯斯,但都不因此而減少他們對人類文明的貢獻。其實中國歷史上很早就有失讀症的 記載。南朝宋孝武帝時令群臣賦詩,沈慶之不會寫字(史書說他「每恨手不知書,眼不識字」),只好跟皇上說「臣不知書,請口授師伯」。皇帝便命顏師伯執筆, 慶之口授說:「微生遇多幸,得逢時運昌,朽老筋力盡,徒步還南崗,辭榮此聖世,何愧張子房。」不會讀、不會寫,一樣可以作詩,因為心智的啟發不是只有視 覺,其他管道也都可以。他敢自比作張良,可見自視極高,沒有因自己不能讀寫而覺得低人一等,我們現在反而不及古人,不會讀書,便連人都不是了。
現在流行的四不一沒有是:老師不會教,學生不快樂,家長不放心,政府不負責,畢業沒頭路。政府什麼時候能放下權力鬥爭,正眼看一下世界教育的趨勢呢?
【本文摘錄自《遠見》2006/04 擁抱千億商機 無聊是金(本專欄由洪蘭、黃達夫、黃碧端共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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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義學 A. 教義學和教義(1)
教義學 dogmatics A. 教義學和教義 1。 定義 - 發源 - 教義學的內容和方法: a. 教義學 (Dogmatics) 的形式和性質 教 義學 (Dogmatics) 以神學中的一個特殊的分支和課業的身份先出現于西方世界, 後來則被介紹于正教神學院。與神學的其它學術單位比較, 這個神學分支的一個主要特徵是它的系統性。其它的神學分支和學術單位所關心的只是教會的教條和信仰, 教義學則是以論題 (by theme) 來接近這些教會信仰,並系統性地闡明它們。 正 教教會對教會信仰的系統性的研究第一次出現在教父時期, 特別是在鄂李根 (Origen)的時期 (比如他的 On Principles), 或者,這種系統性的研究更以一個嚴密組織的方式出現在聖約翰大馬新的書寫中 (The Exposition of the Orthodox Faith: 正教信仰的博覽) 。自從那 時候以後, 這個主題繼續出現在西方中世紀時代 (比如說,聖多瑪斯‧阿奎納(Thomas Aquinas)的 SUMMA) 以及在改革時期之後, 而最開花于正教曾 (錯誤地) 參與過 (比如說,Mogila Confession, Cyril Lucareus, Dositheos 等) 的懺悔神學 (Confessional Theology)。在此之後 (在 Eugene Vulgaris 以後), 這個現象則在十九世紀中最為進展 (比如說,Athanasios Parios 的1806 年的 Epitome; Moschopoulos 的1851年的 Epitome of dogmatic and ethical theology 。在俄國人中 , 我們則特別提及 Metropolitan Anthony 和 Makarios of Moscow。 這兩位皆廣泛地被重認) 。 在 20世紀中, Z. Rossis 是在希臘的主要角色, 而 Ch. Androutsos 也是重要的。 I. Karmiris 和 P. Trembelas 隨後跟著, 基本上是改正 Androutsos 的錯誤等等,但仍然抱留著同樣的研究方法和分類等等。這個學術支派則在 Chalki 的神學院裡由 Metropolitan of Myra 和 Chrysostom Constantinides 所成功地培養了 。而今日約翰‧羅馬尼德斯(John Romanides) 則給與教義學一個新的衝勁, 這是由於他堅持著, 教義的經驗必須跟隨著教義的性質, 並且也是由於他一直尋找著教義的教父時代之根 。 這是與西方神學所相對的。 但 是,系統性的研究並不是教義神學的唯一形式。這種 研究並不存在於聖經或第一世紀的教父們的書寫中。 反而, 一個間接性的 (circumstantial) 教義神學卻以以下形式佔了優勢: I 崇拜性的 (Adorational) 和主要為聖餐性的 (mostly Eucharist): 這 裡是說在新約聖經中的基督讚美詩 (Christological hymns)。 保羅是在第一個教會團體中發現這些讚美詩的 (腓立比書 2) 。這些讚美詩包括他的整個思想的神學教義元素。約翰福音的文藝內容也是如此。(約翰福音被許多人認為是聖餐禮拜儀式所用的禱告文式; 如果它不是整個是如此,那麼至少在它的基本核心中是如此的。至於那福音的序言呢, 那大概是包括著約翰所發現的被使用于禮拜儀式中的材料和文件等等。) 彼得的書寫也是如此 (彼得的書信 A 很可能是一個洗禮儀式所用的禱告文式), 等等。第一世紀的聖餐參考書寫等等也是同樣的: 這些包括著由領導聖餐聚會的主教們所作的預言以及神賜形的 (prophetic-charismatic) 神學作品等等 。(這些主教們在那時是可自由即席地創作教義教學等等的, 就像雅斯丁 (Justin) 曾作證過的一樣。) II 洗禮式 (Baptismal) 洗 禮形式, 以及在它之前的要理問答式 (catechist) 的準備。這並且是象徵性神學 (Symbolic Theology: 信仰的符號標誌 (symbols) 等等) 的首要泉源 。所有的符號標誌皆是洗禮性的 , 並且他們在第一世紀期間仍然是如此。例如, 第一大公會議用地方教堂的洗禮符號標誌來作為它的信條的基礎。 III 反異論式 這 個形式促使當初的洗禮符號標誌等等發展和擴大至一個更加寬廣範圍的符號標誌之類,以對抗異論邪說的危險 (比如說,諾斯替教 (Gnosticism) 以及阿裡烏斯教 (Arianism) 等等) 。在這種情況下, 教父神學 (patristic theology: 例如伊里那我 (Irenaeus), 亞歷山大的濟利祿 (Cyril of Alexandria), 宣信者聖馬克西摩(St. Maximos the Confessor), 阿特納西 (Athanasios)) 則成為特別重要的,並且演變為反對派的說法, 它是未意欲作為正片面的信仰解明的。 IV 宗教會議 (Synodic) 以 及特別是起源於一些反異論式的神學綜合 (= 為了排除異論邪說) 的大公會議 (宗教會議) , 而且還有洗禮性 - 象徵性的神學。因而,宗教會議的符號標誌和術詞與其許多的教規一起皆成為教義神學的基本形式。 V 經驗性的 (Empirical) 這 種神學形式起源於教父們的, 對正教來說是具有特別意義的 (主要為) 禁慾經驗 。在此, 沙漠教父們的格言, 聖約翰天梯 (St. John of the Ladder) 的作品, 宣信者聖馬克西摩, 年輕神學家西蒙 (Simeon the Young Theologian), Esychasts 以及特別是聖國瑞 - 巴拉馬斯 (Gregory Palamas) -- 他們全都是通過禁慾經驗以表達教義神學的。 由 於所有這些要素, 教義學在基本上是一種經驗, 或者說是一個經驗性的問題, 它不是一種智力悟性的動用或邏輯提案的提出。它的目的不在於承認或告解一些僅僅是指對于一人的理性和邏輯的真相事情, 而是在於一個經驗到的人和上帝之間的聯繫關系。 我 們從這最後一點可想像到, 經驗的意義不應該被瞭解為尊敬性的 (reverential = 一人的心理經驗), 或者是道德性的 (= 一人的某些行為); 它應該以存在性的意義而被瞭解 -- 存在性在此是用于其廣范的意義,與存在論相關的。 教義學所關心的是與人的本質有關的問題 (= 存在或不存在),而這些問題則是 -- 例如:無 (非是: non-being) (= 世界創造); 為人的存在的起點和終點的生與死的問題; 作為自由問題的受造和未受造的性質;作為人與動物之間的分別界限的人格和愛 (persona and love) 的問題 (= 當人或被舉起為一人或 將墮落的瞬間), 換句話說, 邪惡和罪孽的問題 --以及一般來說一切接觸到基本性和存在性的方面上, 不僅僅是關於生活之改善的東西 (即為: 促使社會生活成為更加有生產力等等。某些西方的神學家只關心這個) 。 所 有這些形式的結果是, 教義學向來是關心于重要問題的, 也就是說有救世意義的問題的; 教會是為了拯救人類而公佈教義的, 不是為了使我們對上帝和世界的知識等等更為豐富。每一個教會所定的教條和每一個會議所作出的決定都是關于某一個具體的救世的問題; 這意味著, 如果有些教條我們不接受, 我們與上帝和世界的整個關係將朝一個危險的方向改變; 而相反的,如果我們接受教條, 這些教條將以為了拯救我們和世界的方式而被定作 。所以呢, 在教義學中我們必須尋找教條的救世意義, 而不只是將它們好像邏輯公式的一般公佈出 。這就是我們所說過的「對教條的存在性的領悟」以及「經驗性的神學」的真正的意思。 所 以, 教義學必須一直努力地解釋教條教義, 而不只是保存他們或者是只依照他們的原形將他們表示出來。這個題目則是巨大和極端敏感的, 並且需要我們好好地分析分析。 b. 作為解釋學 (Hermeneutics) 的教義學 1. 這個解釋學的問題是有實時性的重要性的。 這不僅是對教條教義來說是如此的, 但也是對聖經來說。我想說, 解釋學本身就是問題。正如聖經如果不被解釋則只是一本死書,如果我們只是想保存和敘述而不繼續去解釋這些教條教義的話,它們就會變成為化石或者是博物館裡 的典藏物品 -- 也就是說,考古學所研究的遺跡。我們可以說,教義就是聖經的詮釋。 2. 教義或聖經的詮釋涉及到兩種問題: a. 忠實地 --而不是時代錯置地 (anachronistically) --去理解教條(或聖經)被表達時的歷史背景。 不是時代錯置地 -- 那可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因為這需要非常好的歷史學家。 而這又涉及到以下的問題: I. 教會在那段歷史期間面臨著甚麼種類的問題? II. 而它又走上了甚麼途徑來解決這些問題?換句話說: A. 教會擁有著甚麼種類的書面和口頭的傳統?(比如說, 聖經,傳統等等?) (每一個宗教會議 (Synod) 總是會考慮到任何以前的傳統)。 B. 那個時代的文化環境包括些甚麼樣的辭彙和意義?(例如, 第四世紀的文化使用這個名詞「homoousios」 (屬于同樣的性質)-- 而《新約聖經》卻還沒有這字。然而第十四世紀卻又包括了其他的意思等等。) C. 這個文化又有些甚麼樣的經驗(崇拜,苦行禁慾性的居住等等)?(例如,《新約聖經》中的殉教行為,第七大公會議的聖像, Esychasm , 等等。) 如 果我們要對歷史環境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我們必須關注到以上所有問題。如果我們沒有一個準確的歷史基礎,我們對教條或聖經的解釋則會是危險的。除非 我們之前已對歷史背景進行過正確和主觀的研究,否則聖經的解釋將會是不可能的。 教義也是如此。我們必需明白哪些問題導致于哪些教條的草擬;我們必需明白教父們利用著哪些文學和哲學的材料,以及他們是從哪種經驗(崇拜性的,苦行禁慾性 的等等)出發而定下這些教義的。一個有才能的教義學家也必須是一個好的歷史學家。 b. 找出和定義需要評估的當代問題,例如: I. 可能為新的異論或人類的新的,特別折磨人的問題。 這些問題總是屬于基本性的(如今所謂的耶和華見証者等等;也比如說,科技,環境保護等等)。 II. 這個時代所用的辭彙和世物的類目(我們已看到教父們也是與他們的時代同代的,而不完全固定于《新約聖經》中的辭彙 -- 比如說,「homoousios」。 ) III. 教會的崇拜性和苦行禁慾性的生活方式。 這不能與老式不同,但它可能有不同的形式和強調重點,例如殉教行為,在心裡默默杞禱 (Hesychastic)的方式,修道士對教會服侍的影響 -- 例如, 正經時刻 (Hours) -- 以及教會與此逐漸的解脫:即使這個解脫並不是完全的也不是一致的,如同我們今日所觀察到的。所有這些皆表示著在崇拜性和苦行禁慾性的經驗中, 所強調的重點已經改變了,而這個變動又不能不影響到教義的解釋。 一 個教義學家為了給與好的解釋, 則不僅僅得是一個好的歷史學家,他也必須是一位好的哲學家, 也就是說,一個擁有哲學的思想能力以及對當代的哲學發展有所認識之人; 而他也必須有 poemantic 的傾向(也就是有對人類的愛以及對他們的問題之傾向等等)。他也必須對禮拜的經驗, 教堂的生活, 和其教規的結構等等有所熟悉,因為這些也表達著教會的教義信仰。(當然, 以上的所有這些不可能以獨特的方式全部集中于一人之中 ; 換句話說,我們不可能有一個獨特的全部都可吸收研究之人; 但是如果有人希望成為一個好的教義學家,他就一定得對在這些研究地區中的最新發展保持靈通的消息。) c. 教義學的方法 您 現在能夠明白,教義學擁有一個廣闊的研究範圍並且必須包括多種的知識, 以及容有敏感度和創作性的思想。所以,教義學的方法必須包括: A. 一個非常概括性的計劃或組織,而這個計劃或組織則是在洗禮和聖餐禮拜中所廣泛成立的信仰的象徵(信條:Creed)。 這個結構之被推薦的理由呢,則是因為它在基本上在教父時代已被贊成,而也是因為它是與那個上帝透過聖靈和基督而拯救我們的結構關係等等有所連接的。您在這 裡必須認識到,當我們將神學理論的內容細分為三位一體學 (Triadology), 基督學 (Christology),救世,聖事, 末日學等等的主題時,而這分類又不直接地與信仰的象徵的結構聯繫(信條)有所關係的話,這就變得非常危險的。 這種情勢是在西方所發起的,但東正教 (由俄國人和 Androutsos 所領導的)也如此複作。 B. 這個計劃必須是非常概括的,以便容納多種的內容組件。例如,在關於神聖的三位一體的領域中, 我們可講至教會(或者與此相反而行)。或者在關於聖事的領域中,我們可講至末日,等等。如此,我們可避免來自西方的經院教義學 (Scholastic Dogmatics)。可是,我們將在各自的章中看到, 類比 (analogy) 是必須保留的。 C. 我們必須查證和忠實地表現出教義對當前時代的意義,比如,教義是為了解決甚麼樣的問題,它又是使用些甚麼種(文學或哲學)的方式來解決這些問題?換句話 說,正教教義學總是必須包含歷史的部份;如果它缺少一段教義歷史,它就不能成為正教教義學的一部份。 D. 我們必須設法解釋每條教條,並以以下為響導: I. 將它與教會的崇拜和苦行禁慾的經驗聯繫上(比如說, 身為上帝之子的耶蘇基督:他是如何被崇拜的,以及他在教會中是如何被信仰者體驗到的?) II. 將它與每個時代的人類的最基本的存在性的問題聯繫上,比如:自由的探索,愛,死亡的超越等等(例如:對身為三位一體的上帝的信仰在這些例子中的意義)。 III. 將它與人類目前的問題聯繫上。這主要是 Ethical Poemantics 的領域,但是教義神學者應該為此準備 (至少在暗示上的)。(例如,今日的社會問題,科技與生態環境學所舉出的問題,等等。 ) IV. 將它與更廣闊的知識上的問題聯繫上,比如說,由自然科學所舉出的問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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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比率且未依限完成增資之處分案」公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法定資本適足率,亦未依限完成增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49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處分。 一、裁罰時間:97年4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49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之比率,亦未於97年3月31日前完成增資。 五、裁罰結果:限制不得投資私募有價證券、結構債、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投資不動產及辦理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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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購買保險時相關書面資料應親自簽名
根據96年保戶申訴件數統計,保戶「非本人親自簽名」所衍生之招攬爭議占約5%,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購買保險填寫要保書等書面資料,應親自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欄位簽名,千萬不要假手他人,以確保自身權益。 金管會指出,為防範道德性風險,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實務上之認定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不是本人親自簽名,則所投保之保險中若含死亡保險給付的契約將為無效。 金管會表示,實務上保戶需簽署的書面文件有要保書、金融機構轉帳授權書(含信用卡)、保單簽收回條、保單貸款申請書(如有申請)等,保戶應確實逐一檢視確認後再簽名,以避免衍生爭議。 金管會並呼籲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勿貪圖一時便利而幫保戶簽名,一經查獲,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業務員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各款情事時之統一懲處標準,將予以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資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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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損失認列之原則與例外
壹、案例:
甲公司轉投資於民國(以下同)84年10月間成立之乙公司,且為乙公司之原始創立股東,自乙公司創立歷經二次現金出資,迄其辦理減資時止之持股比例均為99.99%,未曾有出售或變更之情形。嗣後於88及89年間因股票市場行情不佳,致乙公司產生嚴重虧損,乙公司基於健全公司財務結構等之考量,於90年間經股東會決議辦理減資計新台幣一億元以彌補累積虧損(註銷已發行一千萬股,並按各股東原持股比例減少其所持股份)。
嗣甲公司辦理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結算申報,乃以乙公司90年度減資致甲公司原出資額實際折減一億元(實際折減股數一千萬股乘上原始投資每股成本10元),據以列報投資損失為一億元。惟國稅局卻以甲公司截至乙公司減資時,合計持有該公司股份1千九百萬餘股,投資金額一億九千萬餘元,甲公司出資額占乙公司股本高達99.99﹪,乃以乙公司於甲公司投資時及減資時之淨值總額變動數,按其持股比例核算投資損失,僅認列七十萬餘元,其餘列報投資損失全數剔除。國稅局就甲公司投資損失之認列,有無適法依據?
貳、本案爭點:投資損失之認列應採「成本法」或「權益法」?
在前引案件中,國稅局認為:依所得稅法第63條規定,營利事業長期投資握有附屬事業全部資本或過半數資本者,如其所投資之事業因發生虧損而辦理減資時,於計算該營利事業因原出資額折減,認列其投資損失之估價標準,自應以該附屬事業之財產淨值,按其出資額比例估算之(實務上稱之為「權益法」)。是以,國稅局認為甲公司因所投資事業(乙公司)減資而發生投資損失(即原投資額折減損失)之認列,因甲公司對被投資之乙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即控制能力,為實際表彰其投資標的真正價值,應依「權益法」合理計算甲公司之投資損失。
然而,甲公司卻認為:所得稅法第63條規定在第三章第四節「資產估價」中,因此所得稅法第63條是係對營利事業長期投資資產之估價作出規範,與投資損失之認列無關;相關投資收益及投資損失認列之依據,應回歸到所得稅法第三章第三節「營利事業所得額」,且應依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是以,原出資額經實際折減者,即得列報為投資損失。而且在實務上五區國稅局現行做法,均依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採用「成本法」認列投資損失,並未依所得稅法第63條前段採「權益法」認列。準此,在前引案例中之主要爭點即為:投資損失金額之計算究係以實際折減之原出資額核算(「成本法」,查核準則第99條),或以投資時及減資時之淨值總額變動數為依據,按其持股比例核算投資損失(「權益法」,所得稅法第63條)。甲公 司主張應依前者即「成本法」計算,國稅局則認為應依後者即「權益法」計算。
參、立法體系之觀點-- 所得稅法第63條與查核準則第99條規範對象各有不同,不應混為一談:
投資損失金額之計算究係以「成本法」或「權益法」認列,本文認為應回歸所得稅法之立法體系來分析: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而依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規定,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之,財政部依上述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之授權,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是以,有關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依據,自應依循所得稅法第三章第三節「營利事業所得額」,以及查核準則第三章「收入類之查核」、第四章「銷貨成本之查核」及第五章「費用類之查核」等之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63條固規定:長期投資之握有附屬事業全部資本,或過半數資本者,應以該附屬事業之財產淨值,或按其出資額比例分配財產淨值為估價標準,在其他事業之長期投資,其出資額及未過半數者,以其成本為估價標準,惟睽諸其立法意旨為:「明定對附屬事業投資之估價標準,以資劃一」。另於所得稅法第42條及查核準則第30條等訂有投資收益認列之相關規定,且於查核準則等99條則訂有投資損失認列之依據。是以,本文認為:所得稅法第63條係規範長期投資之評價,投資後發生之損益全賴查核準則第30條第1款(投資收益)及第99條第1款所規範,觀諸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等之立法體系,應作如此解釋與適用。
在司法實務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28號判決認為:『所得稅法第63條規定於所得稅法第三章第四節「資產估價」,係針對資產評估所為之規定,其標的為原始投資成本,至投資後所衍生之損益分別由查核準則第30條第1款(投資收益)及第99條第1款(投資損失)規範』;另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594號判決更明確指出:『實際上因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條與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結果(即「被投資營利事業決議分配獲利時才認列收入」與「投資損失以以實現者方得認列」),「權益法」等於實質上被廢止,結果還是採取「成本法」』,亦與本文採取相同見解,可供參照。
肆、投資損失認列之原則與例外--常態性投資損失原則上應依查核準則第99條之「成本法」認列,非常態性投資損失始例外改依所得稅法第之「權益法」認列:
經綜合整理司法實務相關判決見解,可以發現最高行政法院就投資損失認列之原則與例外,已揭示了相當明確的標準,可資依循。換言之,行政法院認為:原則上常態性投資損失之認列標準應為「成本法」,僅有在非常態性投資損失時,始例外改依「權益法」認列,以符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相關判決見解分述如下:
1. 最高行政法院 92年度判字第580號判決:
「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為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所規定,故投資損失之「法律效果」為認列所折減之出資額,亦即出資成本之折減。次按,「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該規定採用「成本實現制」,要求認列轉投資之損失時,不能僅以轉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為已足,尚須原來所投入之成本因此被註銷,使母企業不能再向轉投資之企業行使投資收益權為必要。」
2. 最高行政法院 90年度判字第445號判決:
『按「查右揭查核準則及財政部六七台財稅字第三七八三五號函釋所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係指投資後被投資公司所發生之損失實現而言。若為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既非投資者投資後並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即非此之所謂投資損失。本件原告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投資大成報公司前尚非大成報公司之股東,而大成報公司截止原告投資該公司前,該公司累積虧損為一、一四九、六七二、六八九元,有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附原處分卷可稽。該項損失既為原告投資該公司前所發生,自非屬原告投資該公司後並實際參與該公司之經營所發生之損失。」
3. 最高行政法院 92年度判字第1462號判決:
「一般營利事業投資之損失,原則上依據查核準則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之規定,悉以出資額之折減為據。而一般投資之淨值之變動與投資損失有無實現無關,此有財政部六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六七)台財稅第三三一八九號函釋意旨為據:「營利事業長期投資握有附屬事業全部資本或過半資本者,在長期投資存續狀態中,附屬事業財產『淨值之增減』,對投資公司而言,其投資收益或損失尚未實現,不影響其當期所得之核課。故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倘被投資公司當年度決定不分配盈餘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可免列投資收益,營利事業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原出資額並未折減時,根據同一原則,同準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已規定不予認列。」惟投資如有違營業常規時,稅捐稽徵機關即可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二○號及第五○○號解釋意旨,採行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又如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間有從屬關係,諸如依財政部七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臺財稅第一九三三一號函釋意旨,兩公司負責人或股東相同時,即可認定有從屬關係,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營利事業之所得額,得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之規定,予以調整。上開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且經原審法院審認無誤。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於八十年三月至六月,購入股份價金偏高,有違營業常規,改採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係有其事實根據,非依臆測之詞。從而,原審審理本件營利事業所得稅,拒不適用查核準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及財政部六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六七)臺財稅第三三一八九號函釋意旨,並無違誤。」
綜合前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來看,只有在非常態投資損失案型之「例外」時始改依「權益法」計算,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445號判決(大成報案)認為:若為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既非投資者投資後並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即非所謂投資損失;另92年度判字第1462號判決(臺一紡織案),更明白表示:惟投資如有違營業常規時,稅捐稽徵機關即可依司法院釋字第420號及第500號解釋意旨,採行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改依「權益法」計算。前開兩判決均因投資之公司未符合交易常規,有刻意以高價購買淨值過低之股票,將轉投資公司於投資年度以前之損失購入,如以原始投資成本計算其投資損失,等於變相鼓勵納稅義務人以購買轉投資公司股票而認列投資以前年度之損失,已屬「非常態投資損失案型」,為避免不當稅捐規避,從而行政法院才支持國稅局可依「稅捐規避防杜」之法理,例外改以符合經濟實質之「權益法」計算。
行政法院甚至更進一步明確指出,只有在納稅義務人於轉投資購入股票之交易過程製造「轉投資損失」者,並可由國稅局舉證證明納稅義務人具有稅負規避情形者,才能拒絕適用查核準則第99條之「成本法」,而改以淨值變動數之「權益法」作為計算投資損失之基準。臺北高等行政91年度訴字第2640號判決認為:『納稅義務人台灣三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菱公司)在自其關係企業新加坡商新加坡三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購入菱林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菱林公司)之股票時,其交易過程中被認定有製造「轉投資損失」之嫌疑(即明知菱林公司已鉅額虧損,仍大量按面額認購,而菱林公司即於四個月後辦理減資而發生鉅額投資損失),因此判斷如倘依折減股數按原出資額准予悉數列報損失,不啻鼓勵營利事業循此規避稅負。但本案中被告機關對此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來證明其事。』,足供參照。
伍、結語
依公司法第228條及第230條之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等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並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另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規定,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之規定,不得銷除其股份。且依經濟部71年9月13日 商33548號函釋示,若因銷除虧損而減少資本,該「虧損」應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本期收益,減除本期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不足之差額,列於虧損彌補議案內,經股東常會承認,累積於帳上未經彌補之數額為限,凡未經上述決算程序,並經股東常會之營業年度中間所發生之「本期虧損」,尚不得藉以沖減資本。
前引案例中,甲公司既為乙公司之原始創立股東,歷經乙公司二次現金出資,迄其辦理減資時,均未曾有出售或變更之情形。惟因88及89年間股票市場行情不佳,致乙公司產生嚴重虧損,乙公司於90年間經股東會決議,依上開公司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減資,以彌補累積虧損。而甲公司為乙公司之原始創立股東,並未以購入乙公司股票之方式製造「轉投資損失」,乙公司在減資時點之選擇上,亦無任何人為不當之操作,是甲公司投資損失之情形應不屬於最高行政法院前揭判決所揭示之「非常態投資損失」案型,即應依「成本法」計算投資損失。如國稅局未舉證證明甲公司有其他任何非常態或不合常規情事,遽改依「權益法」以認列甲公司之投資損失,即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見解不符。
─高烊輝律師撰,原載於:《稅務旬刊》第1992期,第30-33頁,20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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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借名開立OBU帳戶匯入存款應否課徵贈與稅?
壹、案例:
知名服裝設計師甲於民國89年間,借用其具有外國籍身分之姐姐乙之名義,在銀行開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甲先後分批結匯款項至該OBU帳戶,共計存入美金約1百餘萬元(折合新台幣約三千三百餘萬元),遭國稅局認定屬贈與行為,核課甲應補繳贈與稅九百餘萬,並加處一倍罰鍰。本文擬就稅捐稽徵機關對類似甲、乙之間所存在借名開立OBU帳戶存款之行為核課贈與稅,究竟有無適法依據加以研析,並對實務案例提出本文看法。
貳、本案爭點:借名消費寄託關係(借名登記關係)或應稅贈與行為?
前揭案例之爭議關鍵在於:甲於民國89年間先後分批結匯美金共計約1百餘萬元,存入其借用具有外國籍身分之姐姐乙之名義在銀行所開立之OBU帳戶,此等結匯款項事實是否該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款所稱之應稅贈與行為?抑或僅是無涉贈與稅之寄託資金性質(借名開戶之借名登記關係)?
回溯民國62年制訂遺產及贈與稅法將課稅範圍擴增至無償贈與行為,考其立法意旨,無非旨在防杜被繼承人透過死前贈與之方式,分散遺產,規避繼承發生時應納之遺產稅,故贈與稅性質上可說是遺產稅之補充稅,對於不涉及無償、終局地移轉財產利益之單純資金流動,因無涉生前分散財產,規避遺產稅之行為,法理上自非屬贈與稅之課稅客體。
而遺贈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觀其課稅構成要件乃是沿用民國89年5月5日修正前民法第406條關於贈與契約之規定,即「贈與,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於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是故,除有涉及遺贈稅法第5條所列6款擬制或推定贈與之情形外,應稅贈與自應以當事人間之財產流動該當民法上贈與行為之要件必要。申言之,即應以當事人間除有財產移轉之事實外,更須以財產移轉欠缺對價,且雙方各有無償、終極地讓與該財產以及允受之主觀意思,始成立應稅贈與。
據此,如甲將結匯款項存入借用其姐名義所開立之OBU帳戶,係採納銀行理財人員之專業建議,基於合法節省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考量(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6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時,免予扣繳所得稅。」),則甲有無將該等結匯款項無償移轉予其姐姐即OBU帳戶之借用名義人乙之真意,亦即甲對乙是否存有無庸返還該等結匯款項之贈與意思,而乙是否亦僅以保管人之意思,代甲持有該OBU帳戶之存款;亦即,乙於主觀上究有無存有允受甲無償贈與該等結匯款項之意思,即成為首要探究之爭點,而在實務上,此等應稅贈與主、客觀要件之認定,往往成為徵納雙方所爭執之焦點。職是,首揭案例中,甲與乙之間所成立之法律關係究否應屬借名消費寄託關係(或借名登記關係),而非成立應稅贈與行為,即成為主要爭議所在。
參、就當事人間財產移轉行為是否構成應稅贈與之主、客觀要件,稅捐機關應負確實舉證責任
實務上,依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602號判決所明白揭示之見解:「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依學者通說,需具備稅法所規定之一定要件者,始有課稅處分之權能。故主張稅法所規定之法律效果者,應就該規定之要件負舉證責任。」,是以就首揭案件之當事人甲是否有無償移轉財產之行為與意思,受款人乙有無允受之意思,乃至於當事人甲、乙間是否有藉漏報贈與之手段,分散財產以規避遺產稅之意圖,均屬稅捐機關核課當事人贈與稅並裁處罰鍰之合法性要件,自應由稅捐機關負擔舉證責任。
依歷來行政法院判決見解,均認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以當事人間有財產移轉之事實,即作應稅贈與之「推定」,而應進一步「舉證」當事人間有贈與意思表示之合致。實務上可資參考之判決見解如下:
1、  最高行政法院88年度判字第1960號判決:「原告除有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其女兒之意思表示外,尚需受贈人之同意並接受贈與始能成立。本件受贈人當時既在求學中,而原告以定存單轉存及電匯方式以受贈人名義存款一千一百萬元,是否已得受贈人同意並接受贈與,未據被告查明並舉證以實其說。」
2、 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1436號判決:「按消費借貸契約,法律上並無以書面為之之規定,則消費借貸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而銀行帳戶間資金之流動,其原因關係不只一端,有可能是借貸、信託、委任、贈與等,原告既主張系爭款項為消費借貸或委任關係,並提出楊○貞、楊○淳償還款項之證明,被告如仍認為係原告無償為其女承擔債務,依證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被告應負舉證之責任。被告…僅憑銀行帳戶間資金之流動,遽認系爭款項為原告無償為其女承擔債務,自嫌速 斷。」
3、 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973號判決:「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須贈與者與受贈者間有贈與、允受贈與之意思合致,始足成立,而其間是否有此意思合致,須有相當客觀之事證,始足據以認定。(中略)被上訴人一家親屬間之存款互相流動,究係因經營上需要而為資金調度,抑逕認構成贈與行為,確有尚待釐清之處。原判決以上訴人未盡查證之責,遽認構成贈與,不無率斷,遂將一再訴願決定及上訴人復查決定併予撤銷,由上訴人更行查明事實,另為妥適處分,核非無據。」
此外,依財政部84年6月20日台財稅字第841630947號函釋:「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親屬名下,如經查明確屬無償贈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贈與稅(後略)。」亦明揭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僅憑有現金轉存親屬名下之事實,逕自認定贈與課稅,稅捐稽徵機關毋寧尚應進一步查證當事人間確有無償給予及允受財產之意思,始能認定構成無償贈與。
不論由前揭行政法院判決或財政部函釋意旨觀之,稽徵機關課稅處分之合法性及論理邏輯過程,絕非建立在消極地否認系爭案件當事人所提出之非無償之原因關係。除當事人間有移轉財產之事實之外,稅捐稽徵機關毋寧尚應提出足資認定無償贈與及允受事實存在之確實「本證」,以作為認定應稅贈與之依據。
肆、借名消費寄託關係(借名登記關係)中之資金移轉並非應稅贈與
民法上並未禁止親屬間相互借用名義來寄託金錢,依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1119號判決見解:「所謂脫法行為係指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強行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而言。法律並無禁止父母將其不動產借用子女名義登記之強制規定,即難認此借名登記係脫法行為。倘上訴人當時純係基於父女親誼,借用被上訴人名義登記,並無贈與之意思,縱將來有贈與之合意,亦於將來變更為贈與時,始生課徵贈與稅之問題,自難認該借名契約係脫法行為。」據此,首揭案例中,甲借用其姐姐乙之名義開立OBU帳戶寄託金錢,雖依現行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無須繳納境內之所得稅,但仍應不構成稅法上之脫法行為。
此外,依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53號判決見解:「按信託法頒行前,通常所謂之信託契約,受託人僅須就信託財產承受權利人名義,且須對信託財產,依信託契約所定內容為積極之管理或處分,並非將自己之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時,當然即有信託關係存在。倘權利人僅以其購買之不動產,名義上登記於他人名下,該他人自始未負責管理、處分,而將該不動產之管理、使用、處分悉由權利人自行為之,即係側重於權利人與該他人間信任關係之純粹『借名登記』契約,苟其內容不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者,該『借名登記』之無名契約,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除契約內容另有約定外,自可類推適用民法上有關委任契約之相關規定。」,據此,首揭案例中,甲借用其姐姐乙之名義開立OBU帳戶寄託金錢,依前揭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53號判決意旨,甲、乙間應屬借名消費寄託關係(借名登記關係),故甲將結匯款項存入借用其姐姐乙名義所開立之OBU帳戶,並非基於贈與契約而為資金之移轉,該等結匯款項之行為即應非屬應稅贈與行為。
於個案上,如首揭案例當事人甲或乙可進一步提出其他客觀反面事證,可明確推知或有助認定甲結匯款項至乙之OBU帳戶僅係借名寄託保管,並非贈與,例如甲、乙間就該OBU帳戶是否存有其他匯款?該等匯款是否亦為稅捐機關認定屬應稅贈與?又系爭結匯資金自甲結匯入以乙名義開立之OBU帳戶後,乙於其持有期間內有無使用該等資金?或乙最終有無如數將結匯款項返還予甲?等情,均可作為輔助認定甲、乙間之系爭結匯款項並非應稅贈與之反面事證(蓋該等結匯款項如確如稅捐機關所認定屬甲無償贈與乙者,歷經乙長期持有之期間,乙依常情當已動用,為自己置產、消費或為其他使用,否則如於乙持有期間內全未動用,且最終尚如數附加銀行所支付之利息返還予甲,此顯然有悖於贈與行為之常情,亦即,稅捐機關就甲、乙間存有無償贈與之認定即有違背經驗法則之違誤)。
其次,如首揭案例當事人甲或乙如可進而提供雙方之資力、財務狀況、有無子女或其他有利旁證,當亦有助於釐清當事人間有無分散財產至他方名下或接受他方無償贈與之可能與必要,亦即有助於推知當事人間有無贈與與受贈之動機。首揭案例中,知名服裝設計師甲於其實際爭訟個案中,即提出其係採納銀行理財人員之專業建議,稱依現行稅法規定,持外國護照開立OBU帳戶之存款利息,非屬應稅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甲無外國護照,乃借用持有外國護照之姐姐乙之名義,開立OBU帳戶結匯存入系爭款項,以作合法節稅規劃,本與贈與無涉。且甲從事服飾、鞋等買賣經銷、設計等業務,其所得每分每毫均是數十年來辛苦經營所累積,毫無取巧,以甲有限之財力,斷無可能憑空無償贈與乙,亦無能力為如此之贈與;至於乙資力雖非極佳,惟其財務狀況與甲相較,亦不相上下,是以按常情觀之,乙既無接受甲無償贈與之必要,甲更無分散財產至乙名下之動機,以此爭取行政法院作成有利認定。
伍、結語
首揭案例當事人甲係採納銀行理財人員之專業建議,借用其具有外國籍身分之姐姐乙之名義開立OBU帳戶,系爭結匯款項僅係暫時寄託於乙之名下,由乙保管,甲自欠缺無償移轉該等款項為乙所有之意思,乙亦無允受之意思,依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53號判決意旨,甲、乙間應屬借名消費寄託關係(借名登記關係),故甲將結匯款項存入借用其姐乙名義所開立之OBU帳戶,並非基於贈與契約而為資金之移轉,該等結匯款項之行為非屬應稅贈與行為,稅捐機關所為補課贈與稅及罰鍰之處分,欠缺適法依據。
應稅贈與之認定,在實務上往往成為徵納雙方爭執之所在。於首揭案例中,如稅捐機關僅據資金流動之匯款資料,根本未提出任何事證敘明甲、乙間有無償贈與之主、客觀事實,徒以消極否認甲、乙間有借貸或借名消費寄託關係,怠於屢踐職權調查之舉證責任,且未進而探究當事人間資金流動之基礎法律關係,則在認定事實及說理上可能不免會背離論理及經驗法則,事實上亦不易說服行政法院之法官,此時如當事人可進一步提出其他客觀反面事證,藉以推知或有助認定借名消費寄託關係之存在,當可爭取到行政法院法官之認同,而作成有利認定與判決(就首揭案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頃於95年10月19日 作成94年度訴字第1105號判決,法官採納甲之答辯,認定甲、乙間成立「借名」契約,甲將資金結匯存入以乙名義開立之OBU帳戶,並非基於贈與契約而移轉資金,國稅局未查明甲之帳戶資金運用情形,即認定為贈與,有所疏漏,故判決撤銷補稅及罰鍰處分,此可供對首揭案例有研究興趣者進一步參考)。
─高烊輝律師撰,原載於:《稅務旬刊》第1984期第35-38頁,200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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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液晶顯示器應否視為彩色電視機課徵關稅及貨物稅?
壹、案例:
甲科技公司委由報關行向高雄關稅局申報LCD DISPLAY(液晶顯示器)內銷補稅,原報列進口稅則第8471.60.90號,稅率FREE;隔日甲科技公司再委由報關行復遞送另一批VIDEO BOX(視訊盒)報單。遭高雄關稅局以液晶顯示器與視訊盒理應依實務合併申報,且視訊盒具有電視調諧功能,並可配合液晶顯示器組合成液晶電視,乃按整體貨物為電視,改列進口稅則號別8258.12.90.號,稅率百分之12,按彩色電視機從價課徵百分之13之貨物稅。高雄關稅局之作法有無適法依據?
貳、本案爭點:液晶顯示器究否屬貨物稅條例上之「應稅貨物」?
一、貨物稅條例第11條未明文規定:
按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時徵收之。其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國內產製之貨物,為產製廠商。...」,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另「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復為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2項所明定。由於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中並未明定「液晶顯示器」,致產製或進口液晶顯示器究否屬貨物稅條例上之「應稅貨物」,呈現法未明文之狀態。 
然而於電器市場上,消費者往往會自行選購液晶顯示器搭配視訊盒,以組合成液晶電視機使用,且隨著液晶顯示器與視訊盒價格之逐漸降低,加上各家廠商競相推出各種使尺寸液晶顯示器供選購,液晶顯示器與視訊盒組合之液晶電視機,似乎有逐漸取代傳統電視機而成為市場主流商品之趨勢。是以,稅捐機關乃以透過頒布解釋令之方式,將彩色顯示器併同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機具出廠或進口者,視為彩色電視機課徵貨物稅,欲填補此一貨物稅法令上之漏洞。 
二、財政部各階段解釋令就顯示器改列彩色電視機課稅之判斷標準:
實務上,稽徵機關早期係以顯示器有無「內建」或「合併使用」電視調諧器,作為是否改列彩色電視機課稅之判斷標準;92年11月18日以後則另改:如將彩色顯示器與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機具「併同出廠或進口」者,即視為彩色電視機課徵貨物稅。財政部各階段之解釋令函,可整理如下:
1. 財政部71年8月11日台財稅第35978號函:「電視機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在外表上成為一整體之貨物,始就該貨物之全部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本案xx公司僅出售放大鏡頭、遮光箱及銀光幕等…但電視機與放大鏡頭等並未組合而成為一整體,仍屬單獨個體,外表上未構成整體貨物,…應不予課徵貨物稅。」
2. 財政部73年8月7日台財稅字第57275號函:「電視調諧器及彩色顯示機須合併使用,其功能與一般彩色電視機無異。」始可將電視調諧器及彩色顯示機併同課徵貨物稅。
3. 財政部81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810794887號函:「說明:XX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進口之汽車電視機,將電視機及其標準配件,分別報關進口,既經海關查明二者係屬整套貨物;並按整體貨物按電視機核課關稅,貨物稅部分亦應按整體貨物課徵貨物稅。」
4. 財政部89年9月2日台財稅第0890456531號函認為:產製薄膜液晶顯示器功能與電腦顯示器類似,不能直接接收視訊信號,須另行外加電視調諧器者,即不課徵貨物稅。
5. 財政部90年8月22日台財稅第0900455074號函:「關於廠商進口之電漿顯示器,進口時若僅附有電腦信號輸入端子,而不論是否有預留插槽供其他Video輸入模組或端子使用,因設備本身所附端子僅能直接接受電腦信號,無法直接接受其他視訊信號,則該設備應歸屬電腦顯示器範圍,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
6. 財政部92年1月16日台財稅字第920450383號函:「數位投影機如經核無內建『電視影像調諧器』,並可連接電腦輸出端者,應可歸屬資訊產品範圍,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應稅貨物。」
7. 財政部92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0920455616號函:「一、廠商產製或進口之彩色顯示器,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 Tuner)裝置,且產品、功能型錄及外包裝未標示有電視字樣,亦未併同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機具出廠或進口者,因無法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核非屬貨物稅條例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彩色電視機,不課徵貨物稅。二、前述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器之彩色顯示器,於出廠或進口後,由裝配或銷售廠商再行安裝或改裝為彩色電視機者,該裝配或銷售廠商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按整具彩色電視機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報繳貨物稅。」
由前述貨物稅法令實務觀之,本件案例之爭點從關稅法之角度為:甲公司申報進口液晶顯示器產品應適用之稅則號別究為第8471.60.90,稅率為免稅,抑或為第8528.12.90.號,按稅率百分之12課徵關稅,並依貨物稅率百分之13核課貨物稅?另從貨物稅之角度觀之,則為:國內廠商所進口之液晶顯示器是否為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所定「彩色電視機」,且應由海關代徵稅率13 %之貨物稅?(本件案例參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858號判決)
參、訴訟中進口廠商之見解:
1. 按關稅法第36條改按整體貨物徵稅之要件,須以貨物本屬整體組合物,然事後卻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然系爭報關產品雖包含液晶顯示器及視訊盒,然各自依不同工單製令,分別生產製造,出廠時即屬分開包裝之兩項獨立貨品,客觀上原非整體組合物,自無構成關稅法第36條與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為規避較高稅率之故,而另行拆散後再報關進口,而應按整體貨物調整課稅之要件。
2. 液晶或電漿顯示器如未內建電視調諧器,無論其尺寸大小,實務上向來未將之視為電視機課稅。市面銷售之液晶、電漿顯示器,如明基電通公司所生產之32吋DV3250型液晶顯示器、15吋FP591型液晶顯示器,憶中科技公司所生產之32吋SL 32A「液晶電視」,奧圖碼科技公司所生產之50吋PD50「電漿電視」,因出廠時未內建電視調諧器,故均被視為電腦顯示器,並未如同本件系爭液晶顯示器遭課徵關稅、貨物稅。本件系爭液晶顯示器出廠時既未內建電視調諧器,依平等原則,自應依照實務一貫作法,比照其他廠商之類似產品處理。
3. 關稅局以消費者得自行購置電視調諧器,將系爭液晶顯示器組裝成液晶電視為由,比照彩色電視課稅,顯違臆測課稅與不當連結之禁止。縱消費者於購入系爭液晶顯示器後,另行購入電視調諧器,自行組裝成液晶電視,惟參照財政部92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616號函釋第2點,應於消費者或經銷商將系爭電視調諧器組裝入液晶顯示器後,始構成液晶電視,而得按彩色電視機課予貨物稅,殊無於產製或進口尚未裝有電視調諧器之前,即將系爭液晶顯示器逕比照液晶電視機課稅之理。
4. 就系爭彩色顯示器之定性,應兼顧當今數位資訊產品之特性,予以從嚴解釋,特別是不得任意採擷資訊產品部分功能性與相容性,甚至是臆測消費者偏好,來比附援引傳統電器課稅,恣意改變一貫視為資訊產品免予課徵貨物稅之作法。
肆、關稅局與法院所持見解:
法院贊同關稅局對關稅法及貨物稅之如下主張:
1. 依財政部73年8月7日台財稅第57275號函釋及財政部81年4月29日台財稅第810794887號函釋合併觀察,可知系爭彩色顯示器與電視調諧器縱然係分別報關進口,但其二者既係屬整套貨物,依關稅法及貨物稅條例規定,應按整體貨物即彩色電視機核課關稅及貨物稅。
2. 關稅法第36條規定所稱:「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即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之貨物,不論是否係同一批進口之單一報單或分批進口之不同報單,均適用該條規定。
3. 系爭液晶顯示器與視訊盒依原廠說明書載明兩項產品組合可成為電視機,且該液晶顯示器與視訊盒數量相等,剛好可配裝成套之液晶彩色電視機,一般消費者憑說明書即可自行組裝為彩色電視機。
4. 系爭彩色顯示器與視訊盒係同時辦理內銷補稅之進口報關、且可組合成彩色電視機,與財政部92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616號函釋「未併同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機具出廠或進口者」,並不相同。
值得注意者為,就系爭彩色顯示器之「定性」,判決認為:依財政部90年8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074號函,可知顯示器類之產品,如其僅能直接接受電腦信號,無法接受其他視訊訊號,該設備才歸屬電腦顯示器範圍,不課徵貨物稅;但若經調諧器或加裝轉換器配備後,即可接受視頻訊號者,即應歸屬於稅則號別8528節之貨品,系爭彩色液晶顯示器依原廠說明書顯示,屬可接受電腦訊號及視頻訊號之多功能顯示器,已不符第8471節僅供作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之範疇。
伍、判決評釋:
一、本件與關稅法第36條改按整體貨物徵稅之要件似有未合:
按關稅法第36條之立法原意,旨在針對廠商進口組合物藉拆散成零組件方式進口,企圖適用較低稅率或規避相關法令及輸出入規定,特別訂定之防範規定,屬防弊性之立法(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2284號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987號判決參照)。是故,適用關稅法第36條改按整體貨物徵稅之要件,即以貨物於申報進口之前本為整體組合物,事後卻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意圖適用較低稅率為前提,本件案例似與前揭關稅法第36條之要件不合。
二、法院以電視訊號相容性作為顯示器之定性及歸類標準,與事物本質不符:
從事物之本質而言,液晶顯示器之原始設計目的並非作為觀賞電視之用,其主要功能乃為接收電腦訊號之用,觀其解析度較高、對比較低及反應時間較慢,全係為配合電腦使用之目的,縱搭配電視視訊盒後可作電視觀看之用,性質上亦僅屬其附加功能,絕非其主要功能與設計用途。如依原始設計加以定性,系爭液晶顯示器並非電視機之一部份,似難逕視為電視機課徵貨物稅。
前開判決舉財政部90年8月22日 台財稅字第090045074號函以「關於廠商進口之電漿顯示器,進口時若僅附有電腦信號輸入端子,而不論是否有預留插槽供其他Video輸入模組或端子使用,因設備本身所附端子僅能直接接受電腦信號,無法直接接受其他視訊信號,則該設備應歸屬電腦顯示器範圍。」為據,乃推論出:顯示器類之產品,如其僅能直接接受電腦信號,無法接受其他視訊信號,該設備才歸屬電腦顯示器範圍,不課徵貨物稅;但若經調諧器或加裝轉換器配備後,即可接受視頻訊號者,即應歸屬電視機,應課徵貨物稅及關稅,似已另行創設以「電視訊號相容性」作為顯示器之定性及歸類之新標準。
事實上,前開財政部函釋僅就電漿顯示器所附之輸入端子,因該端子本身只可接受電腦信號,而核釋屬電腦顯示器。至於該電漿顯示器有無預留其他插槽,或有內建其他輸入端子,而事後得與Video訊號相容或可接受視頻訊號,抑或是尺寸均超出一般電腦顯示器使用大小,則非所問,均無關稅稅則或貨物稅之判斷。因此,市面上大部分電漿顯示器乃多附加視訊盒,銷售予消費者作平面電視機使用,實務上亦未視為彩色電視機,課徵進口關稅或貨物稅。
更何況,由財政部前開函釋之字義,顯然無法推論出「顯示器類之產品,如其僅能直接接受電腦信號,無法接受其他視訊信號,該設備才歸屬電腦顯示器範圍」,反倒是可推論出:今個別電漿顯示器(液晶顯示器亦應比照辦理)縱然規格相容於電視視頻訊號,且預留未來轉作電視使用之插槽或模組,但因所附之輸入端子僅可接受電腦信號,故僅屬電腦顯示器。
實務上,以顯示器有無內建電視調諧器,判斷應否視作電視課稅,既為財政部、經濟部函釋對於關稅稅則及貨物稅適用之歷來見解,且為稽徵實務之一貫作法,納稅義務人本得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主張信賴保護。如法院自行片面更改既定之課稅規則,另行創設以「電視訊號相容性」作為顯示器之定性及歸類之新標準,是否妥適?有無逾越司法權之界限?恐均值得深入探討。
三、關稅與貨物稅不得以「產品相容性」作為課稅理由及依據:
國家就資訊產品於關稅、貨物稅上,給予有別於傳統電器之待遇,無非在鼓勵消費者與製造商多使用及投產高科技產品,藉以提昇人民之智識水平以及廠商之技術水準。以液晶顯示器(LCD Display)為例,基於短小輕薄,即在取代同尺寸大型、笨重之傳統陰極射線管顯示器(CRT Display),並減少製造與報廢時之資源耗損或環境污染;同時液晶顯示器低毛利率之成本結構,伴隨著低稅率或零稅率待遇,乃進一步加速前揭產品替代過程。
然而當前數位資訊產品之主要功能已逐漸模糊,難以認定,且在資訊產品擴增產品多功能與相容性,以取向消費者個人主觀偏好之產業背景下,無論於關稅或貨物稅之稽徵實務上,似不宜將上述資訊產品之進口或產銷,任意擷取部分功能性與相容性,將之「類推」傳統電器產品予以課稅。
陸、本文見解—代結語
液晶顯示器已屬消費性電子產品,復以產業競爭激烈,系爭液晶顯示器之稅前毛利率近年來已不到10%,如就進口業者加徵12%關稅與13%貨物稅後,或就產製業者課予13%貨物稅之負擔,恐將使相關產銷業者產生虧損,或使相關液晶顯示器產品喪失競爭力。是以,本件系爭液晶顯示器是否應視為電視機課徵關稅及貨物稅,根本牽動著國家重要策略性產業之課稅政策一致性,絕非單純稅法不確定概念之解釋、涵攝問題。縱以本件事涉液晶面板產業之存續問題,將之視為租稅法律保留事項,亦不為過。
在全球競爭趨勢下,現今我國重要策略性產業,特別是半導體及本件所涉及之液晶面板產業,即所謂「兩兆雙星」政策,投資金額多以千億計,各產銷階段形成相當複雜、綿密之分工關係,政府經濟與財政政策,即成為廠商進行長期投資、生產之策略規劃時,不可或缺之一環。尤其當高科技產業現已邁入低毛利率,廠商之營運及國際競爭力,端賴課稅政策之一致性;而課稅作法之突然變動,特別是諸如關稅、貨物稅等流轉稅目,更將嚴重衝擊廠商原本長期投產之計畫,為符稅法安定性及正當法律程序,課稅作法之變動似應履踐事先公佈、諮商、聽證之程序。
液晶顯示器課稅問題既涉及國家對於液晶面板產業之基本政策,本於企業營運所需之稅法安定性,就是否將液晶顯示器全面視為液晶電視機課稅關稅及貨物稅之問題,或是否因應整體稅制之修改,取消全部或部份之貨物稅,毋寧應經由跨部會之會議,由財政部、經濟部邀集產業界會商決定後,再行變更原有課稅規則,或制定新的課稅(或免稅)規則,始屬正當、合法。關稅局於財政、經濟主管機關另有明確釋示或會議結論之前,以套用不確定概念之方式,自行變更既往一貫課稅規則及稽徵作法,似有不當。
本件涉及之申報貨物之「主要特性」或「定性」之歸類爭議,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但是否宜由司法全盤介入審查,亦尚有檢討之處,特別是一方面因數位資訊產品之特性,似乎處於應稅、免稅之模糊地帶,另一方面又涉及國家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課稅政策,雖不應全然訴諸關稅局之恣意,惟基於國家對於液晶面板產業之課稅基本政策為行政權之固有權限核心,似亦不宜由司法權以個案判決之方式,過度介入或參與部份決策,始不致與權力分立原則有違。
─高烊輝律師撰,原載於:《稅務旬刊》第1965期第32-36頁,200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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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庭之組織、交通法庭法官之裁定及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大法官第1314次會議不受理決議案
96年11月30日第1314次會議議決下列17案:
六、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官黃義成(會 台 字第8502號)聲請事由:為審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交聲字第一一一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九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其中所謂「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係指聲請法院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交聲字第一一一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之疑義,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1)交通法庭組織之法律依據並不明確,以處理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之,牴觸憲法第八十二條。法院組織既不合法且不明確,已架空訴訟權之核心內容,無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可言。(2)交通法庭法官裁定罰鍰、吊扣、吊銷駕照或終身不得考照等處分,其惟一依據乃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致現實上法官難以拒絕該辦法之適用,使法官受行政機關制訂之辦法牽制,違反法庭須獨立原則。(3)交通事件本質上係屬行政爭訟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並不妥當,其審理程序、證據評價等均不明確,人民對訴訟程序如何進行及訴訟之結果,並不具有可預測性,違反公平審判程序之核心內容。惟查:(1)處罰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法院為處理有關交通事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處理辦法第二章有關交通法庭組織之規定,已有同條例第八十九條後段之明確授權;(2)交通法庭法官若自為罰鍰、吊扣、吊銷駕照等裁定,係依據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等規定為之,並非依據處理辦法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而為裁定;(3)立法機關將性質特殊之行政爭訟事件「劃歸何種法院審理」、「適用何種司法程序」,乃屬立法者之權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處分人因交通事件對行政機關處罰而不服者,應由普通法院之交通法庭審理,而非如一般行政爭訟事件循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此係立法機關基於行政處分而受影響之權益性質、事件發生之頻率及其終局裁判之急迫性以及受理爭訟案件機關之負荷能力等因素之考量,進而兼顧案件之特性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而為設計,顯已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其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已經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闡釋甚明(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理由書參照)。至於交通事件如何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乃法律適用問題。本件聲請人並未敘明本件立法裁量有如何違憲之處,而一再指摘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侵害人民訴訟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權力分立原則等語,論證尚有未足,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
二、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第五七二號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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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635號~~非自行耕作者以農民名義購農業用地應補徵土地增值稅之財政部函釋不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所為
租稅之差別對待,符合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又財政部八十二年十月七日臺財稅第八二
一四九八七九一號函,係主管機關依其法定職權就上開規定所為之闡釋,符合立法意旨
及國家農業與租稅政策,並未逾越對人民正當合理之稅課範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
法第七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均無牴觸,亦未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



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
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
,以法律定之,惟法律之規定不能鉅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尚非不
得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故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之法律條文發生疑義者,本
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予以闡釋,如係秉持相關憲法原則,無違於一般法律解釋方法,
且符合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租稅之經濟意義,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租稅公平原則無違
(本院釋字第四二0號、第四六0號、第四九六號、第五一九號、第五九七號、第六0
七號、第六二二號、第六二五號解釋參照)。又納稅義務人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
擔應負之稅捐,惟為增進公共利益,以法律或其明確授權之命令,設例外或特別規定,
給予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而為有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者,
尚非憲法第七條規定所不許(本院釋字第五六五號解釋參照)。
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
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故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前段規定:「已規定地價
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惟國家對於
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
四項定有明文,是七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業
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為資配合,七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爰明定:「
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可知此係就自行耕作之農民取得農業用地者,予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獎勵。此乃立法
者為確保農業之永續發展,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與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所為之租稅優惠措施
,其租稅優惠之目的甚為明確,亦有助於實現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意旨。
立法者就自行耕作之農民取得農業用地,與非自行耕作者取得農業用地間,為租稅之差
別對待,具有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並有合理關聯,符合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
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於非自行耕作之人,而以自行耕作之農民名義
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不符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上開立法意旨,自應依憲
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及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前段規定,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按其
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八十二年十月七日臺財稅第八二一四九八七九
一號函略謂:「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如經查明係第三者利用農民名義購買
,應按該宗土地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額補稅。」乃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土地稅法
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所為具體明確之解釋性行政規則,該函釋認依上開規定得免
徵土地增值稅者,係以農業用地所有權移轉於自行耕作之農民為限,符合前述農業發展
條例第二十七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立法意旨及國家之農業與租稅政策
,並未逾越對人民正當合理之稅課範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七條、第十九條之
規定,均無牴觸,亦未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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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中央社醫藥新聞!!!
眼瞼上黃斑瘤 醫師:小心高血脂

20100421 13:07:02

(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市21日電)眼瞼上方出現小黃斑,不只是美不美的問題,而是身體內可能有異常狀況。整形醫師張家寧今天說,臉上的「黃斑瘤」容易處理,但可能是高血脂相關疾病的警訊,有必要檢測血脂。1名63歲的許姓女士,1年前被孫女發現兩眼上眼皮內側各長出一塊小黃斑,誤以為是洗臉沒洗乾淨。許女士不以為意,認為應該會自行好轉,不料,一直沒有改善,只好向醫師求救。根據醫治這名病患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整形外科主任張家寧今天說,眼皮周邊出現小黃斑,有可能是「黃斑瘤」,一般常見於中年女性,主要是因脂肪沉積所致,外表呈現紅色或褐色。張家寧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處理「黃斑瘤」並不困難,只需1個多小時就能完成手術,也不會有後遺症。但是,眼瞼上出現「黃斑瘤」是體內可能有問題的一種警訊,患者不能單從美容觀點看待,而是要進一步接受血液檢測,了解是否有高血脂相關的問題。她指出,不管是否有高血脂問題,臉上出現「黃斑瘤」就要注意飲食習慣,儘量控制飲食中油脂的攝取量,並避免高脂飲食,以免「黃斑瘤」再度復發。9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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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訊息!!TPADA建議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Taipei Pharmaceutical Agents and Distributor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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